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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纽约公约》50周年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
字号:T|T 2008年08月07日17: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为纪念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诞生50周年和中国加入《纽约公约》22周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6月6日在京联合举办了“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

  为纪念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诞生50周年和中国加入《纽约公约》22周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6月6日在京联合举办了“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暨学术研讨会”,共同回顾《纽约公约》对国际仲裁立法和各国国内仲裁立法及其实践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探讨《纽约公约》未来的发展前景。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做了精彩演讲,来自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的代表、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150多人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致辞中谈到,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先后发布了多个关于执行《纽约公约》的通知,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公约的规定审查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另一方面,我国法院也依据公约的规定及个案情况,拒绝承认和不予执行了一些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统计,自2000年初至2007年年底,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理由包括:承认和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案例4起;当事人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案例5起;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无执行财产,案例1起;被执行人未获得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案例1起;仲裁庭重新指定仲裁员的行为与仲裁规则不符,案例1起。万副院长还提出了8个值得研讨的问题,其中包括海事仲裁,即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目前审查看正面是否有明示,如果仲裁条款印在反面或传真,该如何识别有效性。还有,如果双方约定先协商后仲裁,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就进行仲裁,该裁决是否有任何瑕疵问题,等等。他最后宣布,最高院即将以审判综述方式发表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判案例。
  共有十三位发言者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就《纽约公约》的相关问题发表演讲。大会发言和讨论形成的共识是:认真执行《纽约公约》,就应该体现《纽约公约》所倡导的鼓励和支持仲裁制度发展的精神。我们有必要依据《纽约公约》的精神,借鉴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实际,修改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为仲裁发展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