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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8年07月14日10:4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上海、宁夏、西藏、宁波):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上海、宁夏、西藏、宁波):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7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