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法规(EC)No.399/2008———关于修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774/2002附件VIII中关于特定加工宠物食品的要求。修改后的法规规定,如果用于加工宠物食品的动物源性原料已经按
因此,该法规依据食品链和动物卫生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对法规(EC)No.1774/2002的附件VIII作出如下修改。
除罐装以外的加工宠物食品必须:
1.制成品至少经过不低于90℃的高温处理;
2.动物源性成分至少经过不低于90℃的高温处理;
3.使用下列特定动物源性成分加工:
(1)已经过至少90℃的高温处理的肉或肉制品;
(2)下列已按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774/2002要求加工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胶质,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鱼粉、固化脂和鱼油等动物蛋白,磷酸钙,磷酸三钙或内脏调味料。
4.在热加工处理后,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5.产品必须用新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