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分类: 海事 裁判时间: 2000-11-06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字号: (2000)海商初字第184号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向孙嬴,男,26岁,被告公司船
案件分类: 海事
裁判时间: 2000-11-06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字号: (2000)海商初字第184号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向孙嬴,男,26岁,被告公司船员,住所地湖南省黔阳县岔头乡水尾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陈青矗,男,34岁,被告公司船员,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疏港一横路18号B-602。
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67号铨宝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育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泗芳,男,36岁,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疏港一横路18号。
原告向孙嬴与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海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所属"南渡江"轮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以被告拖欠其在该轮工作期间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就所欠工资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于200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8年4月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厨工一职,每月工资人民币1800元。由于被告经济效益欠佳,未能正常支付原告工资,给原告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现"南渡江"轮被法院强制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从被告所属"南渡江"轮被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所欠原告工资计6100元。
被告对上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被告国际海运公司委派原告向孙嬴上其所属"南渡江"轮担任厨工一职,每月工资1800元。原告向孙赢于2000年1月11日离船。因被告所属"南渡江"轮在另案中被本院依法强制拍卖,原告遂向本院就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00年8月18日以(2000)海债登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准允原告债权登记申请。截至原告离船时,被告尚欠原告1999年9、11、12月工资人民币6100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船员工资发放表、被告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审核表及本院民事裁定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收集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委派原告上其所属"南渡江"轮上工作,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如数支付所欠原告在"南渡江"轮工作期间的工资。鉴于"南渡江"轮已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并且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系被告所属"南渡江"轮所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海事请求权,原告据此提出从该轮被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的请求符合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向孙嬴主张的应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欠原告工资人民币6100元可以从"南渡江"轮被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二000年十日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运洪
裁判时间: 2000-11-06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字号: (2000)海商初字第184号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向孙嬴,男,26岁,被告公司船员,住所地湖南省黔阳县岔头乡水尾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陈青矗,男,34岁,被告公司船员,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疏港一横路18号B-602。
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67号铨宝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育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泗芳,男,36岁,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疏港一横路18号。
原告向孙嬴与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海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所属"南渡江"轮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以被告拖欠其在该轮工作期间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就所欠工资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于200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8年4月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厨工一职,每月工资人民币1800元。由于被告经济效益欠佳,未能正常支付原告工资,给原告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现"南渡江"轮被法院强制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从被告所属"南渡江"轮被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所欠原告工资计6100元。
被告对上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被告国际海运公司委派原告向孙嬴上其所属"南渡江"轮担任厨工一职,每月工资1800元。原告向孙赢于2000年1月11日离船。因被告所属"南渡江"轮在另案中被本院依法强制拍卖,原告遂向本院就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00年8月18日以(2000)海债登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准允原告债权登记申请。截至原告离船时,被告尚欠原告1999年9、11、12月工资人民币6100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船员工资发放表、被告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审核表及本院民事裁定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收集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委派原告上其所属"南渡江"轮上工作,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如数支付所欠原告在"南渡江"轮工作期间的工资。鉴于"南渡江"轮已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并且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系被告所属"南渡江"轮所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海事请求权,原告据此提出从该轮被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的请求符合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向孙嬴主张的应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欠原告工资人民币6100元可以从"南渡江"轮被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二000年十日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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