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法院至今遵循东京地区法院1918年作出的老判决,法院认为,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租约产生索赔所涉及的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大阪地区法院1919年也有类似的旧判决,法院认为,租约的仲裁条款对通过船舶转让,处于船东地
日本法院至今遵循东京地区法院1918年作出的老判决,法院认为,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租约产生索赔所涉及的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大阪地区法院1919年也有类似的旧判决,法院认为,租约的仲裁条款对通过船舶转让,处于船东地位的受让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证据能够排除这个推定。
一般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代位请求人和债务人均有拘束力。东京地区法院在1998年8月27日的判决中认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代位求偿人与提单的债务人具有拘束力。该法院驳回了代位求偿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由提单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海事仲裁庭来解决。这是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实务中确立的惯例,即保险人依据提单仲裁条款依法实施代位求偿权,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在1999年曾受理一个案子,保险人依据台湾保险法向一日本被申请人提出代位求偿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对仲裁提出抗辩,认为,被申请人(日本一家咨询公司,负责设计厂房)与被保险人(一家台湾公司,其厂房因所称由于设计瑕疵导致火灾灭失)之间的合同有条款规定,禁止转让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决定仲裁继续进行。仲裁庭的观点是,根据台湾保险法权利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权利转让不属于合同限制范畴。
一般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代位请求人和债务人均有拘束力。东京地区法院在1998年8月27日的判决中认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代位求偿人与提单的债务人具有拘束力。该法院驳回了代位求偿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由提单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海事仲裁庭来解决。这是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实务中确立的惯例,即保险人依据提单仲裁条款依法实施代位求偿权,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在1999年曾受理一个案子,保险人依据台湾保险法向一日本被申请人提出代位求偿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对仲裁提出抗辩,认为,被申请人(日本一家咨询公司,负责设计厂房)与被保险人(一家台湾公司,其厂房因所称由于设计瑕疵导致火灾灭失)之间的合同有条款规定,禁止转让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决定仲裁继续进行。仲裁庭的观点是,根据台湾保险法权利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权利转让不属于合同限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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