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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信诉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字号:T|T 2008年05月21日11:16     中国物流商务网
  • 原告高成信,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西后仓三巷10号,“皖泗县货0468”轮船舶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云新中,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国瑞克麦斯轮船
原告高成信,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西后仓三巷10号,“皖泗县货0468”轮船舶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云新中,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RICKMERS REEDEREI GMBH & CIE. KG),住所地德国汉堡NEUMUHLEN 19,22763。 
    被告新东船务有限公司(NEW ORIENT SHIPPING LTD./NEW ORIENT LINE),住所地中国香港,上海联络处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618号8楼D座(东海商务中心二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信与被告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及新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16日以已和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82.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91.1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