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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7号
字号:T|T 2008年05月08日10:56     
  •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8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8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2.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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