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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船舶碰撞调解案
字号:T|T 2008年03月31日13:16     海事仲裁(上海)通讯-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 【提要】 为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及“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解决海上事故纠纷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海事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决定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内成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

 

【提要】  为充分发挥民间调解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解决海上事故纠纷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海事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决定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内成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作为首个试点单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于2006822在上海举行了揭牌仪式。上海海事调解中心的成立,能够更好的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海事事故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通过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民间调解的独立公正性,突出一线专业人士办案的技术性,鼓励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赋予海事调解以法律约束力,更快捷方便有效地解决争议,维持航运的正常秩序。自上海海事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审结五件海事调解案件,仲裁标的达人民币约五千万元。

 

 一、案情与争议

20073251600时左右,申请人所属的“豫梅盛3698轮载运钢材抵达上海港吴淞口警戒区,因当时有雾,能见度较差,“豫梅盛3698轮在警戒区抛锚。1940时左右,被申请人所属的“Star Mariner”轮航行至吴淞口警戒区,在避让它船时,因措施不当,偏离主航道,“Star Mariner”轮球鼻艏直接撞到“豫梅盛3698轮右舷中部,“豫梅盛3698轮几分钟内沉没,三名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后,上海××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船货进行了打捞, 货物起浮受损。“豫梅盛3698轮与“Star Mariner”轮发生船损。

200752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货物定损达成协议,其中约定:1、甲方(申请人)3,015吨钢材随船沉没,经打捞出水后,甲方已无法履行其原销售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甲乙(被申请人)双方同意,确认此批货物贬值后的价格为人民币3,555/吨,甲乙双方在今后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该批受损货物以人民币3,555/吨作为甲方货损的依据。2、乙方同意再支付该批货物受损后的装卸费人民币15/吨,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同时,甲方自行承担因不能及时处理该批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费用……

双方就本案事故中碰撞船舶的责任比例以及船损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后,于2007529签署协议同意将本案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海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双方于200772签署调解员选定协议,双方各自指定了调解员。经过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确定:

1豫梅盛3698”轮船舶损失为人民币618万元,“Star Mariner”轮船舶损失为人民币86.2万元。“Star Mariner”轮承担本次货损事故82%的责任,豫梅盛3698”轮承担本次货损事故18%的责任。

2、事故责任:

“Star Mariner”轮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没有按照《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谨慎驾驶。豫梅盛3698”轮在能见度好转时,没有及时起锚离开吴淞口警戒区。

“Star Mariner”轮承担本次船损事故82%的责任,豫梅盛3698”轮承担本次船损事故18%的责任。

乙方对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不影响对第三条船舶的追偿权利,甲方有协助乙方追偿的义务。

3、事故赔偿:

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4,912,440元,以最终、完全地解决双方之间与本次船损事故相关的任何争议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损害修理费用、打捞费用、船期损失及船舶用品属具等相关损失的赔偿。

 

 二、仲裁庭意见

关于双方对碰撞船舶责任比例的分担,仲裁庭认为和解协议确认的责任比例符合碰撞事故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和主次责任的划分原则,因此,仲裁庭予以认可。

仲裁庭对于双方认定的“豫梅盛3698轮船损人民币618万元进行了审查,其构成如下:船舶打捞费用人民币265万元、沉船临时封堵费用人民币35万元、看船费用人民币4.3万元、拖船费用人民币28万元、船舶修理费用人民币165万元、货物过驳费用人民币5万元、剩余燃料人民币13.78万元、配件人民币6.4万元、营运损失人民币54万元、家用电器人民币5万元、家具人民币5万元、个人物品人民币4万元、公估费用人民币7.52万元、律师费用人民币20万元。上述诸项船舶损失为双方在公估报告基础上协商认定,仲裁庭予以认可。

仲裁庭对于双方认定的“Star Mariner”轮船损人民币86.2万元进行了审查,其构成如下:船舶在上海暂时修理费18,392.42美元、船舶在韩国永久修理费8,427.00美元、船舶在韩国水下检查费1,222.22美元、船舶营运损失60,190.00美元、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上述诸项船舶损失为双方在公估报告基础上协商认定,仲裁庭予以认可。

本案仲裁费(含调解费)由申请人承担18%,被申请人承担82%,仲裁庭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仲裁庭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于法不悖,仲裁庭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