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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力促社会和谐
字号:T|T 2008年01月28日09:47     仲裁周刊
  • 2007年青岛积极探索仲裁事业发展新途径,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简便快捷的优势,公平、快捷地处置了近10亿涉案标的额的各类民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2亿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

2007年青岛积极探索仲裁事业发展新途径,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简便快捷的优势,公平、快捷地处置了近10亿涉案标的额的各类民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2亿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青岛仲裁委员会通过实施案件动态跟踪管理、审限预警提示、仲裁员个案考评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巩固原有仲裁中心、仲裁办事处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又组建了青岛海事海商仲裁中心和驻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等5家办事处,进一步扩展了仲裁服务领域,特别是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运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走在了全国仲裁行业的前列。

    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践行"亲和仲裁"服务理念,青岛仲裁委从立案、办案等各个环节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包括热情周到地接待当事人,实施裁前告知,指导当事人完善仲裁申请手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由当事人自选仲裁员、自选开庭方式和开庭地点;依据相关规定,为困难企业和个人实施缓、减、免政策,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司法救助;实施裁后答疑、回访当事人等延伸措施,使争议得到真正化解;在办理涉及房地产、货物买卖和保险合同争议等案件过程中,着力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当事人化解纠纷的成本,使得调解和解率达到了50%以上。

    青岛仲裁委还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和谐解决群体纠纷,建立了"附言移交"工作制度,即立案人员将群体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卷移交案件办理部门,使得案件办理部门早掌握情况、早介入案情、早做好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复杂疑难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办案实践;发挥仲裁保密、不公开审理的优势,充分尊重群体方各个当事人的意愿,有针对性地实施调解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