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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审判更透明 生效判决书网上公布
字号:T|T 2008年01月09日09:50     goodlawyer 法律论坛
  •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1月6日讯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海运、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山东省的海事海商案件也比较多。日前,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全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1月6日讯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海运、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山东省的海事海商案件也比较多。日前,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全面规划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海事审判工作的蓝图。除规定管辖、合议、执行等多项重要制度外,《意见》明确要求,三年内在山东省内实现全部海事海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是为适应我省经贸航运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对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要严格执行专门管辖制度。海事海商案件必须由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地方法院也不得通过改变案由的方式排除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应当予以纠正,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度,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实行合理的专业分工,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青岛海事法院要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海商案件,聘请航海、船舶修造、港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专家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意见》要求,要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所有已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应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及法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三年内实现全部海事海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