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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字号:T|T 2007年12月25日10: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200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致意见,该《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内地与澳门两地法院互相认可

200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致意见,该《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内地与澳门两地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有了法律依据,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该《安排》的适用范围、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司法文书的语言要求、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申请执行的期限、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以及《安排》的溯及力等。

该《安排》是继两地签署关于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后,在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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