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物流法规 >> 商贸物资 >>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 内容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字号:T|T 2007年09月06日08:58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