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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率调低后出口企业怎么办?
字号:T|T 2007年07月16日16:54     在线国际商报
  • 编者按这是一篇热心读者的来稿。沟通中我们了解到,本文的作者是一位有着10年的国际贸易经验,并从事国际商务顾问咨询的业内专家。文章讲述了在国家公布新退税政策短短的几天里,作者与出口企业之间交流的亲身经

  编者按这是一篇热心读者的来稿。沟通中我们了解到,本文的作者是一位有着10年的国际贸易经验,并从事国际商务顾问咨询的业内专家。文章讲述了在国家公布新退税政策短短的几天里,作者与出口企业之间交流的亲身经历。文章用平实的文字描述这次调整中一些企业的想法和反应,并给企业列出了操作意见,提出了指导企业如何处理这次政策调整下的出口业务,引导企业顺应国家政策,转变企业的盈利模式,健康发展等意见,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与大家分享经验,也希望有更多的读者加入到这里来。
 
  财政部6月19日正式发文公布了《关于调整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于7月1日实施,没有过渡期。
 
  《通知》调整退税率后没几天,某咨询公司专家接到一个出口商A的求助电话。原来,他在今年“春交会”上认识了一个买家,往来磋商了几个月,可在价格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最后为了争取这个新客户和将来的订单,他咬咬牙接了下来。然而合同签订后没几天,调整的文件就出来。他说给买家白干了,甚至还要倒贴一点。
 
  已订立的合同怎么办?
 
  先来研究一下《通知》的执行时间,原文如下: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起初有不少人认为是申报出口的日期,以为“尽快报关堆在码头就没事了”。这个理解是有误的,出口报关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口日期”,另一个是 “申报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也就是说,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是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来办理的,即出口日期为7月1日前的,按原退税率办理,出口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则按新退税率办理。如果出口货物报完关未赶在7月1日前装船、离境,将适用新的退税政策。
 
  因此,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大家要赶在7月1日前报关并发运离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检查出口合同的交货期,和国外客户商量将交货期提前,并预留足够的报关装船时间,确保7月1日前离境。如果原合同订明是客户安排租船订舱的,请求更改,或提供密切的协助,务必安排好“船货衔接”;
 
  2、检查货源组织状况,催促工厂加班赶工提前交货;
 
  3、尽快安排运输,大量出口货物抢闸出口必然会带来出口运力紧张,提防货、船滞港的情况发生;
 
  4、为了缩短货物的国内运输和港口排队时间,可以考虑在产地出口,甚至可以采取空运等其它运输方式出口;
 
  5、抓紧制作单证,严格把握单证质量,以免因单证问题造成托运和报关延误;
 
  6、有不少人想到出口到保税区存放日后再离境,笔者特别提醒大家要事先向你要运往的保税区海关查询“退税联”的日期是否是进入保税区的日期,这一点很关键。此外,也可以通过陆路运输出口到港澳或相邻国家。
 
  当然,这阶段因广大的出口企业大范围“赶单”势必会引发各个环节的成本上升,大家还得权衡利弊,若不会有太明显的收益则不如按原计划行事。
 
  能以“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为由取消出口销售合同?
 
  针对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经过反复的考虑和努力,A告诉专家,这批货物没法赶在限期内出口,减少8%的退税,亏损太大。然后,他说想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取消合同。专家认为,这个问题不仅关乎诚信而且还可能引起纠纷和索赔,没有依据是不行的。再看出口合同,合同上确实有不可抗力条款,摘抄如下: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专家说:“这上面可没有列明政府调整退税率是不可抗力。合同上找不到依据。”出口商A提出专家讲课时说过不可抗力的特点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而这次的政策调整都符合这些特点,还翻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他认为找到了法律依据,非常肯定地说:“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
 
  专家问:“如果政府调高退税率呢?你也以此为不可抗力取消合同吗?”A没想到这一点,一时语塞,但还是不服气。专家再问他:“如果这次你是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报价,坚持合理利润空间,不搞低价参与竞争,不算计8%的退税,你会亏损吗?你还会说是不可抗力吗?”他承认当时是拼低价抢这个订单。但仍振振有词:“我也是迫于形势。没订单,我怎么生存?”专家认为这归根到底是企业出口销售的定价策略的问题。如果企业都定价过低,搞低价竞争,一来打乱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二来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很明显现在国家是要引导出口行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企业不能再靠量、靠浪费资源来出口了。”专家继续看他的合同,发现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说:“一般人签合同用的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那我就给你看一个国内对这种事的裁决,让你心服口服。”于是专家给他列举一个典型的案例(案例附后),但A仍心有不甘地说:“难道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亏本?”
 
  在限期后报关离境,怎么办?
 
  专家认为,如果在限期后才能报关离境,那么这项出口业务无疑是适用新的退税率,企业收入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尽量减少损失:1、计算盈亏,做到心中有数。2、向客户说明情况,请求对方分担一部分。如果客户同意调整价格,则可以减少损失;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只能着眼于将来,留住客户比什么都重要。但一定也让客户知道你的诚意和为他所做的牺牲。此外,还要做好“这次不提价,下次要提价”的铺垫工作。
 
  3、向工厂说明情况,争取获得一定的支持。
 
  4、严格监控合同的执行,尤其是单证,以免再出意外,造成成本上升或新的损失。
 
  5、压低各环节的成本,并尽快收汇,力求把损失降到最低。
 
  将来的出口怎么做?
 
  A对这次调整没有安排过渡期给出口企业仍有想法。专家说:“这是因为前次调整有些企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结果政策实行的效果大打折扣,目前的顺差和由此引发的压力都是前所未有的。”
 
  专家继续给他打预防针:中国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为了促进贸易的平衡,推动贸易结构的调整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口退税政策再次调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事实上,出口行业不仅可以“生存”而且还是大有可为的,但不能再采用以前“价低+量大”的盈利模式,要杜绝国内企业低价竞争,自相残杀,甚至把退税也 “让利甩卖”;出口销售要上一个档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以质以创新取胜。
 
  要实现这个转变,专家认为,出口行业首先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的协调作用,不要搞“窝里斗”相互压价,转向一致对外;其次,国内工业经过最近30年的发展还是卓有成效,要相信我们的产品物有所值,本身是有竞争力的,价格不是获取订单唯一的竞争力,不一定要人为压低价格以“物超所值”来吸引订单;再次,就是增加产品和服务附加值,自觉降低成本,为国外采购商做好供应服务。
 
  相关链接
 
  能以“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出口合同?
 
  一、案情1995年3月7日,申请人与代表被申请人的×××签订一份购销镁锭的售货确认书,其编号为:TIEC-9508。该售货确认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22吨镁锭,从1995年3月至1995年12月每月交付20吨,申请人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本案项下售货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通过银行开出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未交付货物。
 
  1999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出口商)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本案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致使所签订的合同货物价格发生重大变动,供货方无能力继续履行该合同。国家政策发生如此重大的调整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在发生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后,于1995年5月10日发函及时通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对原合同重新进行谈判。被申请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通知的义务。
 
  由此可见,受不可抗力影响,该合同的不能履行属免责范围,被申请人对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从事贸易活动的目的应是追求利润,被申请人将政府的退税计入其成本,则是其自己的事情,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认为,政府退税率的变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二、仲裁庭意见: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旱灾、地震、冰封等。另一类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发生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罢工等。而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系国家为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而制定的一项国内政策,其并不属于正常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成本项目,其也不涉及国外进口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政府对出口退税税率的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应成为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
 
  三、备注1、以上内容是原判例的一部分,原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1日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在1999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但两法在不可抗力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