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部于2004年7月1日委托你厅(委、局)为第一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并下发了委托函,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鉴于委托函有效期将至,经研究决定:
一、继续委托你厅(委、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委托期从2007年7月1日起。如无特殊原因,此次委托将长期有效,我部不再另行下发委托函。
二、各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委托。
三、请你厅(委、局)于2007年5月底前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联系人:宋扬、王勇
电话:010—65197760/7490
传真:010—65197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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