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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字号:T|T 2007年07月03日11:03     
  •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贸易协定【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发布日期】 2007-6-29 【生效日期】 2007-7-1 【效  力】 [有效]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贸易协定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6-29  【生效日期】 2007-7-1

【效  力】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