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去上海务工人员陶某2004年11月起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2005年2月16日,陶某随公司货车到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王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陶
外地去上海务工人员陶某2004年11月起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2005年2月16日,陶某随公司货车到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王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陶某撞死。2005年8月,陶某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案外人王某、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23.25万余元。2005年11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陶某的妻子、儿子赔偿款10万元;2.案外人王某支付其余损失12.57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陶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33万元。2005年12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16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陶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陶某妻子、儿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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