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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物流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导则
字号:T|T 2007年02月26日12:17     
  • 发文单位:厦门市规划局 文 号:厦规〔2006〕180号 发布日期:2006-8-25 执行日期:2006-8-25   为规范我市物流产业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将“物流”项目作为圈地途

发文单位:厦门市规划局
文    号:厦规〔2006〕180号
发布日期:2006-8-25
执行日期:2006-8-25
 
  为规范我市物流产业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将“物流”项目作为圈地途径,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土地政策要求,特制定物流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导则。

  一、物流园区经市(区)政府委托大型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后,由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进行招商。拟进入园区的招商企业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初步用地协议书后,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具体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参照保税区现代物流园区的做法)。

  二、新增物流项目按照物流项目类型、规模,由专门部门(市物流办)认定后,进入规划的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内,尽可能 “集中”布置,有利于节约用地和形成规模效应。

  三、物流项目在政府相应政策鼓励下,应集约用地,建造高密度的物流园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其规划指标根据各物流园区控制性详规、《厦门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的通知(厦府[2005]284号)进行控制。

  四、为确保规划布局的完整性,物流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以物流性质进行转让。

  厦门市规划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