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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字号:T|T 2007年01月26日11:26     
  •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1985]26号 发布日期:1985-3-5 执行日期:1985-3-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2〕84号文件,省政府粤府〔1984〕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1985]26号
发布日期:1985-3-5
执行日期:1985-3-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2〕84号文件,省政府粤府〔1984〕25号和粤府〔1984〕12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使运输业适应开放、改革的形势,特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须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业务。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业务的单位、个人、联户,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管理;遵守交通运输规章制度,执行统一里程运价的收费标准;依章缴纳税款和养路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缴交运输管理费,个人、联户还要按营收额百分之一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另外,要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三、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必须统一使用市交通局拟订由市税务局印制发售的专用统一运输、装卸、搬运收款收据(印制、发售、管理办法,由市税局、交通局、工商局联合制定)。

  四、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的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扣留运输工具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执行),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