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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废止(海关公告)
字号:T|T 2006年09月29日15:20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废止(海关公告) 【颁布机构】 海关总署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5.06.20 【实施时间】 1995.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废止(海关公告)
【颁布机构】 海关总署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5.06.20
【实施时间】 1995.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废止(海关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见附件),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