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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下)
字号:T|T 2006年09月18日10:50     
  •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与第三者责任的关系、保险赔偿金与利息偿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与第三者责任的关系、保险赔偿金与利息偿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保险事故的具体范围,由合同双方约定。本案中,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在食糖保险协议书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其修改报告所规定的责任负责赔偿,这是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一旦承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损害,无论何种原因、谁的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只要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都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船舶碰撞双方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或者责任比例的大小,均不影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有关部门未作出海损事故责任的裁决为由拒赔,其理由不能成立。   二、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 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也可以”是将选择权赋予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也可以不先予赔偿。因此,如何理解“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是解决本案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   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害,大多数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事故造成的比较少。保险合同约定的海损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之债。在第三人对海损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也产生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但这些债均独立于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被保险人可以向造成货损的责任人索赔,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当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时,有责任的第三人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而拒赔。同样,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索赔为由抗辩,否则保险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不能把“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中的“可以”理解为“可以不”,而应该理解为“应当”。如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应予赔偿。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应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的意义在于,要求被保险人保留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使之能有效地转让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明确赔偿金额后及时赔付。本案中,承运船舶因碰撞沉没,造成被保险人货物全损的事实是明确的,双方并无异议。因此货损原因属于保险事故是明确的,保险公司并无提出任何除外责任主张;货物全损,赔偿金额也是明确的。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是合法合理的。   四、 事故发生当时, 法律规定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80天,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二者有很大的差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充分注意。被保险人在索赔中应注意保留诉讼时效,以使保险人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平吉糖厂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中,曾两次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请求,使得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中断,有效地保留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多次无理地拒赔并拒绝接受平吉糖厂提出的权益转让请求。由于保险公司借故拖延,使得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可能过期,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而非平吉糖厂的过错。平吉糖厂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再以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显然无理。要确认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必须分析平吉糖厂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这不属本案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一、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