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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先后申请诉讼前扣押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尼古雷”轮案
字号:T|T 2006年06月19日08:42     
  • 【案情一】 申请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6号。 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宁波市灵桥路30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泰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
【案情一】 申请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6号。 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宁波市灵桥路30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泰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31号。 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地址:乌克兰奥德萨德瑞巴霍斯卡亚第四大街270026信箱。 1992年3月,三申请人从秘鲁进口鱼粉,共110686袋,总重5525吨,委托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在秘鲁钦波特港、契卡玛港装船运输。因“尼古雷”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尼古雷”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中国上海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1992年5月24日,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尼古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三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二】 申请人: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东路。 申请人:福建省水产养殖公司。地址:福州市西门环城路4号。 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地址:乌克兰奥德萨德瑞巴霍斯卡亚第四大街270026信箱。 两申请人从秘鲁进口鱼粉,由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承运抵中国福州市马尾港。经检验,发现因承运积载不当发生渔粉自燃,造成货损。1992年5月30日,两申请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押停泊在福州马尾港的“尼古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30万美元的担保。两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审查与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收到前一案申请人的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于1992年5月25日对前一申请作出裁定: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二、对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马尾港实施扣押;三、为使该轮获释,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金额为40万美元的现金或其他可靠的充分的担保。并于同日由院长签发了扣押船舶命令,由执行人员实施了扣押措施。 在扣押“尼古雷”轮后,厦门海事法院又收到了后一案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于1992年6月2日,在“尼古雷”轮还未提供担保并获释的情况下,又作出裁定宣布,对同一被申请人所属的同一“尼古雷”轮再次于福州马尾港实施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130万美元的现金或其他可靠的充分的担保。 1992年7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厦门海事法院上述两份裁定的要求,由英国伦敦联合王国保赔协会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出具了45万美元和130万美元的保函,保证赔偿由双方协议或厦门海事法院或中国的上诉法院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任何款项及其利息:同时保证“尼古雷”轮在任何与本案有关的时间内不被光船出租。对被申请人的这种担保,厦门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日作出解除扣押“尼古雷”轮的命令,释放了“尼古雷”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