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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长渔6164号”船与“阿戈3号”船碰撞案
字号:T|T 2006年06月06日08:30     
  • 案由 船舶碰撞经济损失索赔纠纷 案情 申请人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渔业总公司朋属“辽长渔6164号”船与被申请人日本神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阿戈3号”于1987年5月21日1745时在黄海发生碰撞,“辽长渔6164号”船沉
案由 船舶碰撞经济损失索赔纠纷 案情 申请人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渔业总公司朋属“辽长渔6164号”船与被申请人日本神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阿戈3号”于1987年5月21日1745时在黄海发生碰撞,“辽长渔6164号”船沉没,死亡4人。申请人于1987年6月3日向法院递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申请扣押停泊在中国烟台港的巴拿马籍“阿戈3号(ARGONO3)”船。 法院认定 经审查,1987年5月21日1745时,日本神户航运有限公司的“阿戈3号”船自日本门司港驶往中国天津新港途中,于北纬37°47′00″,东经123°02′00″(概位)处,在浓雾中与正在投放流网作业的“辽长渔6164号”船相撞,致“辽长渔6164号”船当即倾覆,次日沉没,8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4人失踪。“阿戈3号”船在浓雾中航行瞭望疏忽,在已知所航行的海域有许多渔船作业的情况下,仍使用接近全速的速度行驶,未按规定鸣放雾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造成这次碰撞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辽长渔6164号”船在听到来船笛声后未立即停车,违反了《1972年国标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造成这次碰撞事故应岁次要责任。事故后,日本神户航运有限公司向烟台外轮代理公司汇人民币20万元。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的规定,裁定: 1. 对停泊在中国烟台港的巴拿马籍“阿戈3号(ARGO No3)”船预以扣押; 2.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22万元的信用担保(不包括被申请人已予付的人民币20万元)裁定下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人委托 ,为使被扣船舶获释,于1987年6月7日向法院提供了人民币142万元(包括已预付的20万元)的信用担保。据此,法院于同日依法裁定解除对该轮的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