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浙嵊机13102”船在长江南水道倾覆,船员落水失踪,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6年4月26日,浙江嵊泗县金平张生产合作社就其船舶倾覆事故诉XX海运管理局。诉称1985年12月29日1930时,原告所有的“浙嵊机13102
案由
“浙嵊机13102”船在长江南水道倾覆,船员落水失踪,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6年4月26日,浙江嵊泗县金平张生产合作社就其船舶倾覆事故诉XX海运管理局。诉称1985年12月29日1930时,原告所有的“浙嵊机13102”船在上海港南水道航行,被被告所有的“沧州”船追越,两船在横距40—50米时,“浙嵊机13102”船被“沧州”船左尾部船吸,7、8分钟后因车叶流作用,被被告的船舶浪翻,两名船员落水失踪,要求被告承担本事故的80%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15733.46元。
双方争议
被告辩称:“沧州”船航行过程中船员谨慎驾驶,认真瞭望,尽守其职,未发生任何紧迫局面,更谈不上碰撞“浙嵊机13102”船。当该船船员听到呼救声后,立即采取措施,救起7名遇险船员,监护倾覆船舶,得到了港监有磁部门表扬。原告竟将发生海难的责任无根据地归咎于救助单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方将有关事实和证据提请上海市航海学会进行技术咨询。该会技术咨询部写出《技术分析鉴定》,认为“沧州”船与“浙嵊机13102”船质量相差悬殊,如发生船吸碰撞势必造成“浙嵊机13102”船船体严重损坏,大量进水沉没。如浙嵊机船位于“沧州”船尾部时,该船尾部水流高压推动原告船船首向左转向,不会靠“沧州”船螺旋桨很近,不可能被“沧州”船螺旋桨排出流掀翻。
法院认定
1.原告所有的45吨木质“浙嵊机13102”机船,于1985年12月29日下午,从上海港农牧渔业部水产装卸站码头启航驶往嵊泗港。出吴淞口后,在九段沙西侧曾搁浅,出浅后不久船舶倾覆,船底朝天,但船体完整,7名船员底上等待救缓,2名船员落水失踪。
2.被告所有的16435.73总吨远洋货船“沧州”号,在同日1740时从上海港启航经南水道开往湛江港。1914时过九段灯船,1930时左右,该船电工在船尾左侧船员舱内隐约听到呼救声,随即报告政委,在船长指挥下,于1939时开始,先后两次放出救生艇,救丐7名遇险船员。上海港港监及湛江港港监在湛江港勘验“沧州”船左舷傍板,发现擦碰痕迹。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浙嵊机13102”船的倾覆是否“沧州”船碰撞或船吸。原告一再指控“沧州”船肇事,但几次陈述,诸多矛盾。在倾覆原因上,前后指控不一。指控理由与航海理论及实践有悖。原告船船体无损,“沧州”船左舷傍板无擦碰痕迹,原告的指控及请求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难以认定两船曾发生船吸或由“沧州”船鼓浪造成原告的船舶倾覆。“浙嵊机13102”船的倾覆,原因不明。
处理结果
1987年2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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