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1987年7月27日,“鄂州103”船队与“黄冈205”船队在巴河南湖湾航段航行时相撞。 案情 1987年7月27日,“黄冈205”船拖两甲板驳组成棱形船队由长江口进巴河孙镇段受载黄砂,约1700时,上行至南湖湾金家嘴
案由
1987年7月27日,“鄂州103”船队与“黄冈205”船队在巴河南湖湾航段航行时相撞。
案情
1987年7月27日,“黄冈205”船拖两甲板驳组成棱形船队由长江口进巴河孙镇段受载黄砂,约1700时,上行至南湖湾金家嘴,与下驶的“鄂州103”船队对驶相遇。“鄂州103”船队鸣放一长声示警,并鸣放一短声,示意互从左舷会让,“黄冈205”船回一短声,统一了互从左舷会船意图。此时,双方均处于弯曲航段,“黄冈205”船队沿左岸滩尖行驶,而船首斜对右岸,“鄂州103”船沿弯而下,船首略对左岸,当双方发现有碰撞危险时,都采取了停车,倒车措施,但终因措旅过晚,两船队在金家嘴滩水塔处上300米距右岸80米水域发生碰撞,“鄂州103”船前部上层建筑被撞毁,二人落水,经“黄冈205”船施救及自救脱险。此次事故造成“鄂州103”船前部上层建筑毁坏,部分工属具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8000元。
双方争议
“鄂州103”船队认为:1987年7月27日下午,我船队(88千瓦拖船一艘,450吨驳船一艘)满载黄砂在巴河南湖湾航段航行,被“黄冈205”船队(184千瓦拖船一艘,880吨驳船一艘,1000吨驳船一艘,空载)撞损,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38000元。事故发生后,经黄冈港监站调解达成协议,但“黄冈205”船队不履行赔款义务,因此请求黄冈赔偿我方28324元。
“黄冈205”船队认为:“7•27”事故在黄冈港监站主持调解下,已达成事故处理协议,我方为执行协议,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长期推诿,致使我方未能履行协议,鉴于我方经济困难,我方提出用黄砂抵款,并于1989年5月7日和“鄂州103”船队达成了以砂抵款的协议,但鄂州103船队未能履行协议,也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30000余元。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黄冈205”船队在南湖湾航段水域上驶过程中,偏离航道,占据下水航路;在弯曲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违反《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鄂州103”船队下驶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鄂州103”船队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费11400元。
2.“黄冈205”船队(在规定的日期内)赔偿“鄂州103”船队266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1130元,由“鄂州103”船队负担340元,由“黄冈205”船队负担790元。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