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船舶碰撞后搁浅,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6年1月26日1155:时,四川省涪陵地区粮食局船队所属“川粮513”船队在长江天星洲水道与长江航道局武汉航道分局所属“航浚六号”船发生碰撞。经两级航政部门调处一
案由
船舶碰撞后搁浅,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6年1月26日1155:时,四川省涪陵地区粮食局船队所属“川粮513”船队在长江天星洲水道与长江航道局武汉航道分局所属“航浚六号”船发生碰撞。经两级航政部门调处一年多没有解决纠纷,原告“川粮513”船队方于1987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诉。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航浚六号”船倒车碰撞“川粮513”船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计人民币143300余元。
被告辩称:“航浚六号”船为搁浅的施工船,被“川粮513”船队碰撞,要求原告赔偿修船费13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抓住查清谁是碰撞的主要责任者这一关键问题。审判人员深入到事故发生地和当事船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查明被告方陈述其“航浚六号”船在事故发生时为左舵的事实属实。 根据两船在航道中的位置、航道的水流状况、“航浚六号”船用舵状况及碰撞点在左舵舵叶中线外侧面的事实,初步分析出“航浚六号”,船在碰撞时处于搁浅状态。为了进一步论证,法院将碰撞致破的“川粮513”船队首驳船舷钢板提交武汉水运工程学院有关专家,委托他们进行鉴定,以查明破口形成原因。经专家鉴定证明,系“川粮513”船队碰撞“航浚六号”船,“航浚六号”船在碰撞时处于搁浅状态。经审理查明:1986年1月26日1140 时,原告所属“川粮513”船队(左梭顶推三驳,载重1126吨,船队长110米,宽17米)下驶至长江中游新广镇处,船长发现天星洲水道内有一横跨工程船舶,判定为搁浅船,先后数次发一长声联系,未见对方回答,便分心驶进漕口。被告所属“航浚六号”船(船长70米)在天星洲水道2号一3号白浮间施工,于1月26日1150时向右掉头时搁浅,航向70度,压左满舵,船体1/3在航道内。两分钟后,脱浅未成,换挂搁浅信号。“川粮513”船队分心下驶,临近“航浚六号”船时,船长认为“船浚六号”船有后退倾向,遂全速倒车两分钟。由于倒车无舵效,船队失控,船首右偏,受水流压力偏离航路压向“航浚六号”船。1155时,“川粮513”船队首驳左舷后部撞上“航浚六号”船左舵舵叶中线外侧面,造成“川粮513”船队首驳第四货舱破洞,所载菜油部分溢出;“航浚六号”船液压舵机液压缸位移,柱塞弯曲。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6,278.53元(其中:“川粮513”船队船损计11,853.80元,菜油损失计116,424.83元;“航浚六号”船船损计68000元)。
法院认为:“川粮513”船队发现漕口内有工程船舶,在发声号联系未得到回答时,应继续联系,不应冒然驶进漕□。进糟后,船长又末认真瞭望,以至判断错误,继而全速倒车,使船队失控,航向改变。船长对漕内水性不熟,对“航浚六号”船所占据的航道估计不足,仍采取距红浮30米的常规航法,未考虑到船队受水流影响后左岸压会偏离航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堵住驳船破□。“航浚六号”船当班驾驶员未认真瞭望和注意来船动向,未使用声号进行联系。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参与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第一条、交通部1979年颁发的《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涪陵地区粮食局船队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长江航道局武汉航道分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按过错比例分摊,双方互不赔偿烛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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