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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泥船队与趸船碰撞案
字号:T|T 2006年06月01日08:35     
  • 案由 1990年7月21日上午,湖北省水利厅挖泥船队在作业过程中将武汉市汉阳区联汉砂石站的趸船撞损,1990年7月28日,遇大风,趸船沉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92.29元。 案情 1990年7月21日上午0700时,湖北省水利
案由 1990年7月21日上午,湖北省水利厅挖泥船队在作业过程中将武汉市汉阳区联汉砂石站的趸船撞损,1990年7月28日,遇大风,趸船沉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92.29元。 案情 1990年7月21日上午0700时,湖北省水利厅挖泥船队(简称挖泥船队)所属“绞锚六号”船在长江中游武桥水道作业时,将武汉市汉阳区联汉砂石站(简称联汉砂石站)的趸船触损。破口为倒梯形状,底破口距水线15厘米,上长110厘米,下长76厘米,宽35厘米,在趸船船首外侧。 事故发生后,联汉砂石站与挖泥船队双方协议由挖泥船队负责联系船厂就地修复。 1990年7月28日晚1900时,江面突起7一9级大风,趸船进水沉没,造成联汉砂石站直接经济损失折人亿币15492.29元。 双方争议 联汉砂石站认为,挖泥船队所属“绞锚六号”船在作业中将我趸船撞损,后遇大风沉没,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和停产损失共24489.60元,挖泥船队应赔偿我方损失。 挖泥船队认为:我船队“绞锚六号”船触碰联汉砂石站趸船是实,但造成趸船沉没的原因主要是自然灾害,加之联汉砂石站的趸船船质较差,并非我队“铰锚六号”船触碰的直接结果。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 1.趸船被触损是导致进水沉没的直接原因; 2.1990年7月28日突起大风是造成沉船的重要原因; 3.联汉砂石站与挖泥船队双方在歪船被撞后均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之趸船船质差,本身也有渗漏现象也是发生沉船事故一个原因。 因此,在此次趸船触碰后遇大风进水沉没的事故中,挖泥船队应承担事故的重要责任,联汉砂百站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联汉砂石站与挖泥船队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 联汉砂石站承担事故损失7549.29元。 挖据船队赔偿联汉砂石站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联汉砂石站承担450元,挖泥船队承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