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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通201”轮保险期碰撞他船,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5月30日08:27     
  • 案由 “云通201”轮在保险期内发生碰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未果。 案情 1989年1月9日,“云通201”轮的所有人与云阳保险公司签订了“云通201”轮的船舶保险合同,同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填写
案由 “云通201”轮在保险期内发生碰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未果。 案情 1989年1月9日,“云通201”轮的所有人与云阳保险公司签订了“云通201”轮的船舶保险合同,同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填写了保险凭证,合同保险期自1989年元月10日至1990年元月9日止。 1989年6月17日,“云通201”轮与所拖带的丰都航道段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四艘驳船(该四艘驳船由丰都航道段劳动服务公司向丰都保险公司投保),组成船队,停泊在宜昌港江心锚地时,发生走锚,碰撞宜昌港锚泊3号,致使“宜港300一5”驳,“渝甲0310”驳及“渝道集”等四驳受损,其损失费及救助费计70344元(其中救助费及碰撞责任损失15000元,“云通201”轮末受损失)。 双方争议 “云通201”轮所有人认为,我方于1989年元月9日与云阳保险公司签订了船舶保险合同,并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同年6月17日,我方投保的船在宜昌港发生了海损事故,造成投保船舶损失及救助费用70344元,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我方要求赔偿损失。 云阳保险公司认为:我公司只能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云通201”轮所有人与云阳保险公司1989年元月9日签订的“云通201”轮船舶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依照合同条款约定1989年6月17日“云通201”轮船队发生的船舶碰撞责任和救助费用属云阳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云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l.云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云通201”轮所有人保险金额12042.49元。 2.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云通201”轮承担1000元,云阳保险公司自愿承担1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