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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请求赔偿期限,保险公司拒赔
字号:T|T 2006年05月29日08:13     
  • 案由 南昌五星酒厂投保的货物在水路运输中,船舶触礁沉没,船货失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情 1989年11月26日,南昌五星酒厂在安徽省利辛县多种经营办事处购买了山芋干54吨,价值50500元。 1989年12月2
案由 南昌五星酒厂投保的货物在水路运输中,船舶触礁沉没,船货失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情 1989年11月26日,南昌五星酒厂在安徽省利辛县多种经营办事处购买了山芋干54吨,价值50500元。 1989年12月22日由安徽省蒙城县大兴农副产品收购站代办运输,交南昌市“昌货169号”船承运。在大兴港受载完毕后,南昌五星酒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风台县支公司航运站代理处办理了投保手续。 1990年1月19日2000时左有,“昌货169号”航行至江西省彭泽马当南水道杨柳水域触礁沉没。 1990年5月3日,江西省九江航务分局彭泽港航监理站作出海事结论,认为船货失踪。 1990年11月8日,南昌五星酒厂方才正式向风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书,经双方协商未果。 双方争议 南昌五星酒厂认为:我厂购买的山芋干55吨,委托“昌货169号”船承运,并向风台保险公司大兴航运代理处办理货物投保手续。1990年1月19日,“昌货169号”船触礁沉没,船货失踪。我厂请求风台保险公司赔偿货物保险金和间接损失共43500元。 风台保险公司认为:南昌五星酒厂没有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我公司申请索赔,应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双方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效。南昌五星酒厂在有效期限内没有正式向风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请求,风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风台保险公司赔偿南昌五星酒厂22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南昌五星酒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