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船舶碰撞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7年10月6日,四川省江航公司(原告)所属“江津204”船顶推一条木筏,在重庆渝轮公司(被告)所属“江渝2号”船锚泊的重庆港12码头附近水域与重庆望江机械厂(被告)所属的“望
案由
船舶碰撞经济索赔纠纷
案情
1987年10月6日,四川省江航公司(原告)所属“江津204”船顶推一条木筏,在重庆渝轮公司(被告)所属“江渝2号”船锚泊的重庆港12码头附近水域与重庆望江机械厂(被告)所属的“望江4号”船相遇,在避让中与“江渝2号”船相撞。原告以“望江4号”船避让措施不力碰撞“江津204”顶推的木筏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7303.02元。
被告渝轮公司辩称:“江渝2号”船在绞锚过程中发现原告所属“江津204”船,由于“江津204”船与“望江4号”船避让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渝轮公司因此损失30314.13元,应由原告赔偿。
被告望江机器厂辨称:所属“望江4号”船操作正确,此次海损事故与之无关,望江机器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6日1200时,被告渝轮公司所属“江渝2号”客船(第58航次,载客783人)在重庆港12码头离囤纹锚,当绞起三节锚链时(实抛四节半锚链),因锚绞不动正继续绞锚。此时,“江渝2号”船右舷水域宽度约110米。同日上午,原告江航公司所属“江津204”船顶推木筏一张(材积677.999立方米,木排长25米,宽12米;拖轮长23.7米,宽4.2米),从长江上游马夫沱启航,沿江下驶至重庆港仁和湾时,发现“江渝2号”在12码头对开江面,挂满锚球,当即鸣号一长声:“江津204”船行驶至元通寺附近,仍未听到“江渝2号”拉调头声号,并认为可以安全地从“江渝2号”船右舷水域通过,遂拉声号二短声要求右舷会船。“江渝2号”回答二短声表示同意。“江津204”船继续沿北岸下驶至望龙门附近时,发现沿北岸缓流上驶的望江机器厂所属的“望江4号”右绑拖空驳船队(船队长48米,宽14米),正上驶至靠泊在重庆港12码头囤船的“江渝14号”船尾后面。“江津204”船和“望江4号”船队相互发现了对方,“望江4号”船发出声号两短声,“江津204”船当即回答两短声,统一了在“江渝2号”船右舷水域内互从右舷会船的声号。但“江津204”船未按统一的会让方向控制船位,却朝着“望江4号”的避让方向在“江渝2号”前方100多米处横压过来。“望江4号”紧急采取加车措施,按既定避让方向用左舵从“江渝2号”船右舷首部抢出,其尾部擦碰了“江渝2号”船右侧第一硬靠把,十分紧迫地避开了与“江津204”船的碰撞。霎时,快速下驶的“江津204”船顶推的木筏右侧碰撞在“江渝2号”船首,“江津204”船随即从“江渝2号”船的左舷流过,所拖木筏打散,部分木材从“江渝2号”船的左右舷顺水流入船底,使“江渝2号”船双车叶受损,停航修理。“江渝2号”船在碰撞后稳船下流的过程中,锚钩住重庆港12码头趸船尾锚链,致使尾锚链被钩断、码头受损。这次事故造成“江津204”船所拖木材灭失及清漂费计55650.58元,“江渝2号”修理费25480.67元,重庆港12码头趸船尾锚和码头修理费6254.20元(重庆港损失另案处理),总计损失87390.85元。
法院认定
这次船舶碰撞事故主要由于“江津204”船驾驶人员未谨慎躁作,未按统一会船声号航行,以致船位偏移,措施不力所致。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四款,应由原告江航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望江4号虽按会船声声号行驶,但在横越“江渝2号”船船头时,擦碰“江渝2号”船,迫使“江渝2号”先处于与“望江4号”避让危局,影啊了“江渝2号”对“江津204”船船位偏移的及时发现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使事故的发生终成不可避免。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被告望江机器厂应负次要责任。“江渝2号”船锚未离江底,船首被锚牵制,避让能力受到限制,但当“江津204”船发出右舷全船声号时,却回答声号表示同意,使“江津204”船不能准确判断其避让能力,对此被告渝轮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处埋结果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及第131条规定,判决如下:事故总损失87390.85元,由原告江肮公司承担46283.44元,由被告望江机器厂承担27998.78元,由被告渝抡公司承担l3108.63元。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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