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海南省海口南海青年实业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崇武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从上海承运钢材1400吨至广州,后因无货,致使海南省海口南海青年实业公司“东新一号”轮空等五天,由此发生纠纷。 案情 1989年6月初
案由
海南省海口南海青年实业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崇武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从上海承运钢材1400吨至广州,后因无货,致使海南省海口南海青年实业公司“东新一号”轮空等五天,由此发生纠纷。
案情
1989年6月初,海南省海口南海青年实业公司(简称实业公司)和福建省惠安县崇武航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在航运公司驻沪办事处签订了《运输协议》。协议订明,1.由实业公司“东新一号”轮承运航运公司钢材1400吨,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港,运费每吨85元;2.两港装卸时间为6天,滞期费为1.5元/吨天;3.有关货物交接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4.航运公司在实业公司船舶装货开始三天后付清运费。该协议除以上条款外,未言明何时装货,何时启运,何时抵广州港。同时双方在协议上也未署明订立协议的日期。
双方争议
实业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航运公司签约后,每隔两天向航运公司通报船期情况,同年6月7日始,每天通报船情。为确保船到达上海港能按时装货,我方多次询问装货码头准备情况,航运公司业务员一再表示码头落实没有问题。6月9日,我“东新一号”轮到达吴淞口,因货物没有落实,使“东新一号”轮停泊待卸,直到6月12日,我方去航运公司驻沪办事处交涉,查清原因,并提出如无货要赔偿损失。航运公司业务员当即表示货没有,愿意承担损失的赔偿。因无货
可运,“东新一号”轮空等5天,造成我公司货运差价10150元,致航疏港劳务费9200元和船租金延搁费29150元的损失,航运公司应对其违约负责,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共48500元。
航运公司认为:我方和实业公司是在无确切船期和货物没有落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份意向性运输协议,该协议未定明装货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签订的具体年月日,因而,该协议是不能成立的。我方和实业公司除了这份不成立的协议外,都是以口头交涉,以后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具体有效的运输合同,也没有办理货物运单。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后查明:航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所盖“福建省惠安县航运公司办事处”之章是无效的。该办事处是未经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驻沪单位,因此,其不能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实业公司与航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缺少合同的法定要件,同时,签约一方又不合格,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在审理期间,实业公司提出由协议签约在场人王XX出庭作证,以查明实业公司和航运公司在协议以外又在口头上详细定明了装货时间和其它协议未尽事项。
法院认定:即使航运公司口头有明确承诺,但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规细则规定,进行大宗运输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尤其对实业公司和航运公司来说,双方都是国营和集体单位,大批量运输更应用书面合同形式。而本案除了一份无效的运输协议外,再没有其他具体的书面协议和港口货运单,而且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基于无效合同而言的,因此这种口头承诺是不能成立的,据此,实业公司提出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处理结果
1.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实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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