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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号渔船与"浙宁付机40号"船碰撞案
字号:T|T 2006年05月23日08:13     
  • 案由 1989年4月14日2400时,"4227号"渔船与"浙宁付机40号"船相撞,造成一人死亡,渔船破损。 案情 "4227号"渔船系木质小型机动渔船,船长7.1米,型宽1.4米,型深0.6米,干舷0.3米,主机功率3.68千瓦。 "浙宁
案由 1989年4月14日2400时,"4227号"渔船与"浙宁付机40号"船相撞,造成一人死亡,渔船破损。 案情 "4227号"渔船系木质小型机动渔船,船长7.1米,型宽1.4米,型深0.6米,干舷0.3米,主机功率3.68千瓦。 "浙宁付机40号"船系钢质货船,总长29.27米,型宽7米,型深3.18米,设计吃水2.70米,暂定参考载重吨为150吨,主机功率136千瓦,航速8节。 1989年4月14日2400时左右,应氏二兄弟用"4227号"渔船在象山港大对山附近的水域流网捕鱼。当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西北风3级,北流。应宽宏在中舱睡觉,应宽裕坐在船尾舱盖上打钝儿。"浙宁付机40号"船装载190吨煤渣,于1989年4月14日0530时左右从上海吴淞口锚地启航,往浙江省奉化市吉奇乡全速航行。当日2400时左右航经象山港大德山附近的水域时,该船船首碰撞了"4227号"渔船的中舱右舷,应宽宏当场被碰撞致死。事故发生后,"浙宁付机40号"船继续往吉奇乡航行。 这起海损事故船舶损失1994元,网具损失600元,船上其它工属具和生活用品损失310.6元。鱼货损失50元,应宽宏丧葬费1393元。死者之子应可节出生于1989年2月19日,尚未成年,死者的父母亲分别出生于1929年5月19日和1940年7月31日,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 奉化市农民月均生活费为107.4元,奉化市男性平均寿命为70.11岁,女性平均寿命为75.10岁。 双方争议 死者之父应阿长认为:"浙宁付机40号"船将"4227号"渔船撞翻,造成人亡船毁,"浙宁付机40号"应赔偿船舶损失、网具和其他工具损失、生活用品损失、丧葬费、抚恤费、上访车旅费、利息共计21766元和抚养费(死者之子每月60元,抚养至18周岁,死者之父母每月每人20元,抚养至当地人的平均寿命)。 "浙宁付机40号"船方认为:我船经过该海域时,未发现任何事故现象,"4227号"船的请求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4227号"船与"浙宁付机40号"船碰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认为:"4227号"船与"浙宁付机40号"船双方均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之规定,疏忽瞭望。"浙宁付机40号"船还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航行时未给从事捕鱼的船让路。因此,"浙宁付机40号"船应对本起海损事故承担70%责任,"4227号"船承担30%的责任。 "浙宁付机40号"船应当赔偿因本起海事所造成的船、网具、船上其他工属具、生活用品、鱼货、丧葬费损失和安抚费以及以上7项款额的利息损失。"浙宁付机40号"船还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抚养费,其中包括死者之子从发生本起事故之日至16周岁的部分生活费(每月60元)和死者父、母亲从发生本起事故之日起至当地人平均寿命的部分生活费(每人每月20元)。 "浙宁付机40号"船所需支付的丧葬费、抚养费应按有关部门的做法、按实际数额支付,死者之父提出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 1."浙宁付机40号"船方赔偿死者家属27249.63元。 2.本案受理费1099.99元,由"4227号"船方负担330元,"浙宁付机40号"船方负担76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