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浙定运502”轮承运冻鱼244吨,因延期抵达目的港,造成经济损失。 案情 1986年1月31日,浙江省定海区水产公司运输船队(简称运输船队)与浙江省普陀区水产联合冷冻厂(简称冷冻厂)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规
案由
“浙定运502”轮承运冻鱼244吨,因延期抵达目的港,造成经济损失。
案情
1986年1月31日,浙江省定海区水产公司运输船队(简称运输船队)与浙江省普陀区水产联合冷冻厂(简称冷冻厂)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规定:由运输船队所属“浙定运502”轮承运冷冻厂冻鱼244吨;为防止压船压货,运输船队的船在两港留港时间各为48小时,如超过规定时间,冷冻厂按该轮装载吨位赔偿延期滞留费;冷冻厂负责两港码头及货物装卸的安排处理;运输船队负责鱼货制冷、捆扎工作;每吨运费120元,装船后预付50%运费。协议还注明:如无大风影响,“浙定运502”轮应于1986年2月4日抵大连港,船到港后,冷冻厂应即汇付50%运费。
“浙定运502”轮于1986年2月2日0900时在龙洞装货毕,1100时航至定海港补给用品,3日1230时开航,因遭遇大风,避风延期两天,于2月6日1230时抵大连港,与辽宁省营口市粮油公司副食品厂(简称副食品厂)联系无法卸货,延期至2月15日0800时卸货,17日货卸毕。
“浙定运502”轮系钢质船,长47.73米,宽8.10米,深3.39米,总吨位289.93吨;净吨位145.34吨;主机功率698千瓦,准予航二类及长江A级航线;该轮具备适航证书,抗风等级8级。
1986年2月2日至3日,天气预报和实报风力7级,阵风8一9级。1986年2月1日,冷冻厂与副食品厂在龙洞签订《订货合同》,规定:副食品厂订购各类带鱼244.165吨,鱼款443395。41元,包装费、装卸费每吨 54.50元,计 13306.99元,合计456702.40元。冷冻厂为副食品厂代办冷藏船,租船费和鱼款由副食品厂一并汇入冷冻厂帐号。鱼货经转销后,确定短少4.715吨。
各方争议
运输船队认为:“浙定运502”轮因遭遇大风,延期2天,抵大连港后,因货主没有安排码头卸货,造成该轮延期9天。我方要求付清全程运费28800元,运费利息570.24元,停空费13500元。
冷冻厂认为:“浙定运502”轮承运的鱼货因延期两天抵大连港,造成鱼货损失,并短少鱼4.715吨。运输船队应赔偿短少的鱼款8000元及利息600元,鱼变质损失171700元,冷藏费4800元。副食品厂应赔偿我方129300元,这其中有拖欠的鱼款、冻藏费和租船费。
副食品厂认为:我方订购冷冻厂带鱼244.165吨,安排在春节投放市场,由于鱼货延期到港造成经济损失,我方本应拒绝收货,但为减少冷冻厂鱼货损失,我方卸货代存,代销。由于船舶延期造成经济损失24009元,冷冻厂应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取证和审理认定:运输船队与冷冻厂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有效。副食品厂违反协议规定,拖欠运费并造成运输船队所属的“浙定运502”轮在大连港滞留9天,副食品厂应负违约责任。“浙定运502”轮延期两天抵港是由于遭遇8级大风,属不可抗力,因此,运输船队对鱼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副食品厂应将鱼款和利息归还给冷冻厂。鱼货短少4.715吨,由运输船队和副食品厂各负一半。
处理结果
法院对此案做了如下判决:
1.副食品厂支付给运输船队运费28800元及利息13057.88元,赔偿“浙定运502”轮在大连港9天滞留费13500元(按每天1500元计)。
2.冷冻厂短少的鱼货4.715吨,计鱼款8819.27元,利息3532.12元,合计12351.39元,由运输船队相副食品厂各负担6175.70元。
3.冷冻厂要求运输船队赔偿其鱼货损失185100元,因承运轮遭遇8级大风,属不可抗力,故不负鱼货损失赔偿责任。
4.副食品厂归还给冷冻厂拖欠鱼款73445.09元及利息19896.27元,合计93341.36元。
5.本案诉讼费4756.67元,副食品厂承担3007.66元,运输船队承担81.76元,冷冻厂承担166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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