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船舶配载不当,货损索赔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5月22日08:28     
  • 案由 1989年6月12日,“沪崇沿农机25”船承运祟明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简称供应公司)玻璃20箱,在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玻璃公司)码头装货。装货完毕后,一拖船通过引起阵浪,“沪崇沿农机25”船舶倾斜
案由 1989年6月12日,“沪崇沿农机25”船承运祟明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简称供应公司)玻璃20箱,在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玻璃公司)码头装货。装货完毕后,一拖船通过引起阵浪,“沪崇沿农机25”船舶倾斜,舱面上的11箱玻璃全部倾大江中破碎。 案情 1989年6月10日,供应公司从玻璃公司采购到门窗玻璃20箱,是办理完码头装卸手续后,与“沪崇沿农机25”船主联系托运。供应公司告知船方货物的重量为30吨,船方亦言明本船载重吨位为30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商定由“沪崇沿农机25”船承运供应公司的20箱玻璃,自玻璃公司码头至崇明县堡镇物资站码头,运费500元,供应公司先付运费100元给船方。 1989年6月12日,“沪崇沿农机25”船抵玻璃公司码头装货。装载作业由玻璃公司负责,整个吊卸作业采取一箱一吊的方式进行,具体配载由船方负责。当舱内装完9箱玻璃后,船员盖上了舱盖板,余下的11箱玻璃则堆放在舱面上。装卸作业从当天下午1415时开始至1445时结束。在此期间,当装到第18箱玻璃时,船方曾感觉到船舶吃水线已到,但仍在继续装货。船方在装卸过程中对装卸作业未提过异议。当装载结束,船员欲对货物捆扎时,一艘拖船(各方当事人均不知其名)从该码头外侧通过,江面一时出现阵浪,“沪崇沿农机25”船受浪影响,船舶向里档侧倾,致使该船舱面上的11箱玻璃全部倾入江中。后虽经玻璃公司打捞,但落江的玻璃已破碎无使用价值。 该起海损事故造成供应公司货损计人民币19439.56元,“沪祟沿农机25”船损计人民币2706.71元。 供应公司托运的20箱玻璃总重量(包括包装木箱)为31吨,计4086.088立方米。 “沪崇沿农机25”船系铁木质机动货船,主机功率36.8千瓦,载重吨位30吨。 各方争议 供应公司认为:“沪崇沿农机25”对货物配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玻璃公司收受了装卸费用后亦未尽关心负责装载安全的义务,故“沪崇沿农机25”船和玻璃公司应负责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沪祟沿农机25”船认为:我船已言明本船的载重吨位为30吨,直到出事后,才得知货物的总重量为31吨,造成本船事实上的超载;在码头装货时,船方曾向装卸工提出过舱内装11箱,舱面装9箱的要求,但装卸工未听船方指导,装载时上重下轻。供应公司应对事实上的超载所引起的货损承担责任,玻璃公司亦应负一定责任,而船方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玻璃公司认为:我公司吊装玻璃完全按照船方的配载要求并在船方指导下作业。装载结束后,供应公司与船方对我方的作业均无异议。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配载不当,而船舶超载是另一原因。海损赔偿纠纷完全是供应公司与船方之间的争议,与我方并无关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供应公司与“沪崇沿农机25”船主对口头运输协议都无异议,并依此从事了一定的民事活动,应对引起的法律后果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予以承担。 供应公司作为托运人有义务确定货物的重量,如果当时有困难难以确定货物重量时,亦可以在装船时以船舶水尺计量。在此次活动中,起运港已核定20箱玻璃的重量为31吨,供应公司应该知道,但供应公司在商定托运业务和装货过程中均未告知承运人货物的实际重量,以致船舶出现超载的现象。供应公司因此违反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8条第2项之规定; 承运人有义务在装船作业中对所承运的货物合理的配积载,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但“沪崇沿农机25”船员缺乏配积载知识,当舱内装完9箱玻璃后,船员便盖上舱盖板,以致剩余的11箱玻璃全部装在舱面上;尤其是当第18箱玻璃装上船后,感觉到船舶的水尺线已到,却未采取措施阻止装货,使得舱面上载货过多,船舶重心升高。当船舶受到外力作用而倾斜时,恢复力矩小于动倾力矩,使船继续倾斜,造成舱面上的11箱玻璃落江。“沪祟沿农机25”船违反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9条第2项之规定。 该起海损事故是由于船舶配载不当及船舶超载所造成的,其中船舶配载不当是主要原因。“沪崇沿农机25”属不适航船舶,船方的过失严重,应承担主要责任。供应公司对货物重量的确定不准确从而引起了船舶超载,对此亦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玻璃公司在装卸过程中按照船方的要求进行作业,并无过失。因此,玻璃公司不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1.“沪崇沿农机25”船应承担80%的责任,供应公司承担20%的责任。“沪祟沿农机25”船应赔付供应公司人民币15551.65元。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87.58元,由供应公司负担157.52元,“沪崇沿农机25”船负担63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