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湘益2-20031号”与“江渝20号”相碰,“湘益2-20031号”机船沉没,全部损失23224.97元。 案情 “湘益2-20031号”系木质机动船,核定载重吨66吨,承运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竹艺外贸厂(简称竹艺厂)的蛋篓
案由
“湘益2-20031号”与“江渝20号”相碰,“湘益2-20031号”机船沉没,全部损失23224.97元。
案情
“湘益2-20031号”系木质机动船,核定载重吨66吨,承运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竹艺外贸厂(简称竹艺厂)的蛋篓9373只,于1991年1月21日行驶到洞庭湖城陵矶出口与长江交泄水域,准备从长江右岸横越航道沿长江左岸上驶。1130时,“湘益2-20031号”船当班驾驶员发现下驶的“江渝20号”船,并听到对方鸣放要求从左舷会让的声号。在没有统一会让意图的情况下,“湘益2-20031号”船仍快速横越其船首。
“江渝20号”船1130时下驶到长江中游29号过河标处,发现“湘益2-20031号”船在本船右前方,当即鸣笛警告对方注意,并鸣笛两短声表明会让意图,在没有听到“湘益2-20031号”船的回答声号的情况下就采用左舷进行避让。由于两船已临近,避让不及,在观音洲水道捉鱼洲水域发生碰撞,“湘益2-20031号”船沉没(后打捞出水)。
此事故造成“湘益2-20031号”船直接经济损失11079.14元,竹艺厂直接经济损失12145.83元,合计23224.90元。
双方争议
“湘益2-20031号”船认为:我船在洞庭湖城陵矶出口处跨越航道时与“江渝20号”船相遇,由于对方违章航行,将我船在距北岸白浮标20米处撞沉,造成我方船损货损,对方应承担责任。
“江渝20号”船认为:碰撞事故是由于“湘益2-20031号”船强行横越,并中途改变航向所造成,我方没有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湘益2-20031号”船在与“江渝20号”船会让过程中违反《内河船舶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款二项的规定,违章横越顺流船船首,形成紧迫局面,是造成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渝20号”船违反《内河船舶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湘益2-20031号”船船动向不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船位,是造成碰撞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湘益2-20031号”船、“江渝20号”船和竹艺厂三方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1.“江渝20号”船赔偿“湘益2-20031号”船经济损失3323.74元,赔偿竹艺厂经济损失3643.75元。
2.“湘益2-20031号”船赔偿竹艺厂经济损失8502.08元,剩余部分损失自己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共2526.82元,由“湘益2-20031号”机船承担1768.77元,“江渝20号”承担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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