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浙定3700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字号:T|T 2006年05月18日17:05     
  • 案由 吴XX将“浙定37001”船卖给孔XX,孔XX接船后以船有严重故障为由,拒付船款。 案情 1989年1月23日,吴XX与孔XX签订了购船合同,由吴XX将“浙定37001”船(木质运输船,载重吨为60吨,主机功率为44千瓦)出售
案由 吴XX将“浙定37001”船卖给孔XX,孔XX接船后以船有严重故障为由,拒付船款。 案情 1989年1月23日,吴XX与孔XX签订了购船合同,由吴XX将“浙定37001”船(木质运输船,载重吨为60吨,主机功率为44千瓦)出售给孔XX,陈XX作为孔XX的担保人。该合同约定:“浙定37001”船价格为64000元,孔XX应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将64000元船款分三期向吴XX付清,超过三个月要追加月利率为1.5%的利息。合同还约定1989年1月25日于沥港交船,若在交船时发现船上有大的故障,应由吴XX负责。 1989年1月25日,孔XX于沥港接收了吴XX交付的“浙定37001”船,并将船开回嵊泗投入营运。孔XX于接船之前交付给吴XX29000元船款,同年2月9日又汇给吴XX25000元船款,孔XX还欠吴XXlO000元船款。 吴XX在交船前拿走“浙定37001”船上一台收扩两用机(原价300元)、一只高音喇叭头(原价40元)、一只闪光灯开关(原价5元)托别人修理,未还给孔XX。 双方争议 吴XX认为:我将“浙定37001”船卖给孔XX,约定在三个月内付清64000元船款。我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船交付给了孔XX。孔XX在接船时对该船作了验收,对船舶质量没有提出过异议,但至今尚欠船款10000元。我要求孔XX按合同规定给付10000元船款,并赔偿10000元的利息损失,陈XX负连带赔偿责任。 孔XX认为:在沥港接船,发现“浙定37001”船存在严重故障,船上一些工具及配件被吴XX拿走。我向吴XX提出异议,但吴XX不理睬。我只好将船开往嵊泗。因吴XX违反合同,将存在严重故障的“浙定37001”船出售给我,致使在以后的营运中险些发生事故。我对该船进行了修理,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拒付尚欠吴XX的10000元船款。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吴XX与孔XX签订的购船合同主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孔XX如果在接收“浙定37001”船时就己发现该船存在严重故障,应当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检验,或者拒收该船,而不应当将船开回嵊泗投入营运。孔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浙定37001”船在交接以前就存在严重故障。孔XX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吴XX支付10000元船款,并赔偿吴XX 10000元船款的利息损失。 陈XX作为孔XX的担保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吴XX应当向孔XX折价赔偿属于“浙定37001”船上的一台收扩两用机、一台高音喇叭头、一只闪光灯开关,该三件物品应在原价(共计345元)的基础上折旧70%。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如下: 1.孔XX支付吴XX l0 000元船款,并赔偿吴XX利息2 550元。 2.吴XX支付孔XX241.5元。 3.陈XX对孔XX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4.本案受理费145.5元,由孔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