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浙岭渔20328”船承运的柴油13.5吨在运输途中全部遭损,货主要求赔偿。 案情 朱XX于1988年4月28日购得议价零号柴油14.5吨,每吨价1198元,于同年5月2日起由“浙岭渔20328”船为其承运其中的13.5吨,从
案由
“浙岭渔20328”船承运的柴油13.5吨在运输途中全部遭损,货主要求赔偿。
案情
朱XX于1988年4月28日购得议价零号柴油14.5吨,每吨价1198元,于同年5月2日起由“浙岭渔20328”船为其承运其中的13.5吨,从温州至松门。
“浙岭渔20328”船主周XX于1988年3月30日与叶XX订租船协议,该船由同年4月1日起由叶XX租用,每月租费400元,除船舶修理费用之外,其余费用均由叶XX负责。
1988年5月4日1100时,叶XX驾船航至茅草山附近,发现船舶出漏(没有碰礁),半小时后开始下沉。船载柴油及船舶因当地条件无法施救,终随流漂散。叶XX及船上人员于1300时左右为他船所救。
1988年5月4日气象为:玉环附近海面阴有雷阵雨,东北风,风速6米/秒。1137时有大风。
双方争议
朱XX认为:“浙岭渔20328”船主雇用的叶XX载l3.5吨柴油驶到玉环茅草山附近时,漏水逐步下沉,柴油全部遭损,叶XX应赔偿货物损失。
叶XX认为:“浙岭渔20328”船系周XX所有,自1988年4月1日始租给我。同年4月29日,接朱XX通知为其承运柴油。(此前已为其运柴油两个航次)。4月30日开往温州,5月2日装载柴油并返航。5月4日0900时从锚泊地续航。当日晨天气预报晴,东南风5一6级,傍晚有雷雨大风。1100时许,船行至茅草山附近,天气突变,遇暴风大雨,偏北风8一10级,船舶操纵失去控制,并倾覆。我及其船上水手被救,船和所载柴油全部漂流散失。我认为该次事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请求免除其货损及船舶灭失的责任,并要求朱XX给付运输费1968元。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浙岭渔20328”船系渔业船舶,没有向航管部门申请营运,没有“船舶运输许可证”,属违章运输。此外,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还有两次相同的运输事实,三次运费合计1845元。
法院认定:朱XX将自购柴油13.5吨交叶XX承运,事实清楚,双方对此无异议,口头协议有效。
叶XX以无营运许可证的渔业船舶承运货物,根据(8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违背承运人应尽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又,叶XX称此次海事系由不测风浪引起属不可抗力,但据叶XX及有关证人提供的证词分析,此次船舶漏水倾覆系该船舶本身的故障。气象资料也证实5月4目的雷阵雨及大风均在1130时以后,而在此之前一个半小时,船舶己出漏且逐渐下沉,嗣后下沉船舶和所载货物散失。叶XX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此次事故负有完全责任,应赔偿朱XX柴油损失。
叶XX对朱XX三次运费的请求,根据(8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应在承运货物当时一次付清)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叶XX赔偿朱XX 13.5吨柴油损失计16173元。
2.朱XX赔偿叶XX三次运输费1845元。
3.本案诉讼费294.13元,由朱XX承担83.80元,由叶XX承担21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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