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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椒机190”船共同海损分摊纠纷
字号:T|T 2006年05月08日18:43     
  • 案由 “浙椒机190”船装载60吨尿素,从宁波港至浙江海门港,途中触礁,船体受损进水,为保安全抛弃尿素38.75吨。 案情 1988年11月19日,浙江省台州地区物资化工轻工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通过浙江省物资局宁
案由 “浙椒机190”船装载60吨尿素,从宁波港至浙江海门港,途中触礁,船体受损进水,为保安全抛弃尿素38.75吨。 案情 1988年11月19日,浙江省台州地区物资化工轻工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通过浙江省物资局宁波中转站将其购迸的60吨尿素委托“浙椒机190”船承运。 “浙椒机190”船在宁波港至浙江海门港的航行途中,不慎触礁,船体受损进水。为保船舶、货物及人命安全,“浙椒机190”船主令抛弃货物。总共抛弃尿素38.75吨,价值16585元。船舶和其余货物获救。 事故发生后,化轻公司与货物保险人宁波市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确定了各方分摊的金额。 双方争认 事故发生后,化轻公司与货物保险人宁波市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浙保内业[1985]字第248号”文件认定:“浙椒机190”号船价值60000元,并据此签订了协议书,要求“浙椒机190”船分摊共同海损的部分货物损失9486.62元。 “浙椒机190”船主认为:“浙椒机190”号船实际价值为25000元,即使按1990年的船舶保险金额也只有37500元。所以要求其分摊9486.62元是没有道理的。况且己方经营状况不好,船舶开支大,也无能力承担这笔损失。请化轻公司予以适当照顾。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此案的共同海损成立。化轻公司的货物损失16585元应由船、货的受益人按船货的受益价值比例合理的分摊。 化轻公司与货物保险人签订的共同海损分摊“协议书”因没有“浙椒机190”船主参加,故对“浙椒机190”号船不具有约束力。 “协议书”对“浙椒机190”号船价值的认定系船舶的重置价值,非船舶海损后的受益价值,认定其价值60000元,显属太高,故要求“浙椒机190”船分摊货物损失9468.62元是不当的。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1.“浙椒机190”号船分摊本次共同海损损失6000元整。 2.化轻公司与“浙椒机190”船未结清的运费,由化轻公司签收回单,由“浙椒机190”船主向宁波中转站结清,并将所收的运费支付给化轻公司,作为“浙椒机190”船的部分共同海损分摊款。 3.本案的受理费389.46元,由“浙椒机190”分担300元整,化轻公司分担8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