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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损坏渔网索赔案
字号:T|T 2006年04月30日08:24     
  • 案由 “浙瑞渔2337”船在定置张网作业时,被“浙洞渔7203”、“浙洞渔7201”对船损坏并拖走一张网具,事后经调解,由“浙洞渔7201”、“浙洞渔7203”赔付1000元,但“浙洞渔7201”、“浙洞渔7203”对船迟迟未付赔
案由 “浙瑞渔2337”船在定置张网作业时,被“浙洞渔7203”、“浙洞渔7201”对船损坏并拖走一张网具,事后经调解,由“浙洞渔7201”、“浙洞渔7203”赔付1000元,但“浙洞渔7201”、“浙洞渔7203”对船迟迟未付赔款。 案情 “浙瑞渔2337”船(简称“2337”船)吨位7吨,功率8.8千瓦,系小花曾作业的小型张网渔船。作业类型为定置张网,作业范围为瑞安市海域35米等深线内。 1990年4月20日,“2337”船在瑞安市海域的北龙大巨南水深14米处定置网具19张。该定置网区域系当地渔民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习惯作业区,而途经该区域的船舶对区城内有网具存在亦有所了解,按照当地的通常做法,从事夜间定置渔具捕捞的船舶应以本船所显示的号灯来表明周围网具的存在。 1990年4月22日2100时许,“2337”船(船头显示一盏红灯)正在上述定置网区候潮准备捕捞。当时天气情况:东南风5一6级,海上能见度一般。此时“浙洞渔7203”(简称“7203”)与“浙洞渔7201”(简称“7201”)组成的对船驶经该定置区,“7201”船不慎驶损“2337”船定置的一张网具。随后,“7203”与“7201”对船一并将被驶损的网具连同浮子、网根绳拖带驶离现场。 1990年4月29日,“2337”船向洞头渔港监督报告。5月21日,经该港监督调解确定,由“7201”、“7203”对船负主要责任,赔偿“2337”船1000元,其中“7203”船主代表对船在《海损事故和解书》上签字,但事后“7203”、“7201”未付赔款。 双方争议 “2337”船认为:我船网具被“7203”、“7201”对船损坏并拖走,我船在海上寻找三天未果。经主管部门调解,由“7201”、“7203”对船赔偿我船1000元,但他们迟迟未付。我方要求“7201”、“7203”对船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网具损失,交通费、柴油费、产量损失共3134元。 “7201”、“7203”对船主未发表意见。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在本起海损事故中均有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37”船在夜间从事定置渔具捕捞作业,应以本船所显示的号灯来表明其网具的存在。但“2337”船在事故时所显示的号灯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疏忽,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7201”、“7203”对船在途经当地渔民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习惯作业区时,未能保持正规瞭望,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任何戒备方面存在疏忽,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 五条、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当海损事故发生时,“7203”船不但不 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反而与“7201”船一起拖带“2337”船网具驶离现场,“7203”、“7201”对船此一行为已构成了对“2337”船财产的共同侵权,并进一步扩大了“2337”船方的损失。对此,“7201”、“7203”对船应负主要责任。 对本起海损事故,“2337”船应承担30%责任,“7201”、“7203” 对船应承担70%责任。 经审核确定:“2337”船的实际经济损失应为:网具及附属物计2024元,捕捞损失计245元(恢复生产所需的必要时间应为7天,捕捞收入应扣除50%的成本费用)。 对“2337”船提出的海上寻找“7201”、“7203”对船耗去柴油价值60元的请求,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处理括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7201”、“7203”对船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付“2337”船人民币1588.30元。 2.本案诉讼费135.36元,由“2337”船负担40.61元,“7201”、“7203”对船负担94.75元。 注:1990年4月份为瑞安沿海渔场张网捕鲳鱼的旺季,日捕获量每网约10市斤,按瑞安市场价,每市斤鲤鱼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