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船东拖欠雇佣船员工资赔偿案。 案情 XXXX航运有限公司与XX海运管理局签订了五份为期一年的船员雇用合同。XXXX航运公司签约者均为读公司的董事长的代理人。其五份合同内容相同(时间为1983年9月8日、1984年
案由
船东拖欠雇佣船员工资赔偿案。
案情
XXXX航运有限公司与XX海运管理局签订了五份为期一年的船员雇用合同。XXXX航运公司签约者均为读公司的董事长的代理人。其五份合同内容相同(时间为1983年9月8日、1984年7月3日、1984年7月30日、1984年8月30日和1985年1月28日),在备份合同的第4条“船员和工资”项中,规定船员工资、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等月度总计为20833美元。规定该款项由莱芹公司及日本海外航运株式会社于每月5日汇付上海中国银行上海海运管理局外汇帐户。
XX海运管理局按照签订的五份合同规定:分别向巴拿马籍的“帕莫娜”、“康柯蒂亚l号”轮、利比里亚籍“乌托邦”轮、“埃伏雷”轮和“双子星先锋”轮派出了包括船长在内的整套船员登船工作。
由于雇用方违反合同规定,长期拖欠船员工资等费用。截至1985年7月底,共欠XX海运管理局船员工资等费用达733 547美元,其中:
“帕莫娜”轮拖欠171 845美元;
“康柯蒂亚1号”轮拖欠50 887美元;
“乌托邦”轮拖欠86 793美元;
“埃伏雷”轮拖欠254 052美元;
“双子星先锋”轮拖欠170 000美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付欠款均无着落,致使上述的外派船员及其家属蒙受了严重的损害。
当被告所属的“双子星先锋”轮于1985年7月24日停泊于上海港码头时,XX海运管理局向法院提出海事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对“双子星先锋”轮行使船舶留置权,责令雇佣方向法院提供总金额为10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在上海承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担保,以偿付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XX海运局在提出上述申请的同时,并向法院提供了申请担保书,申明如果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处理经过
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7月25日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XX海运管理局1985年7月24目的申请;
被申请人XXXX航业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裁定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总额为10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中国银行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未经本院准许,利比里亚籍“双子星先锋号”轮不准离开上海港;
如被申请人在期限届满时,未按第二项规定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将依法对现泊于上海港的利比里亚籍“双子星先锋号”轮实施扣押。
同年7月27日在法院对XX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付积欠的船员工资等款项。法院于8月1日立案受理。
8月2日法院发布了扣船命令。
XX海运管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后,XXXX公司致电上海海运管理局称:希望该局能与各家实际已控制有关船舶的金融机构及受押方分别解决有关欠款。
8月16日,香港米特兰银行于当日通过汇丰银行向XX海运管理局支付了现金30万美元,作为清偿“埃伏雷”轮积欠船员工资、伙食费等船员应得收入的担保。
8月24日,“双子星先锋”轮船东双子星航务公司向XX海运管理局提供了267 000美元的银行担保,以偿还“双子星先锋”轮的欠款。
10月8日,美国欧文信托公司向XX海运管理局支付了134 104.17美元现金,以偿还“乌托邦”轮的债款。
10月21日,“康柯蒂亚1号”轮的船舶经营人美国怡华航运有限公司向XX海运管理局支付了34 081.25美元现金,以偿还“康柯蒂亚1号”轮拖欠的债务。
处理结果
在该案审理期间,XX海运管理局通过协商,已取得偿还金额共计735185.42美元。上海海运管理局对“帕莫娜”轮主张的债权已向法院登记,将另案处理。鉴于XXXX公司和其代表的船东积欠债务已得到大部分清偿,曾向法院提出解除海事请求权保全的申请。9月2日法院裁定准予XX海运管理局撤销其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并解除对“双子星先锋”轮的扣押。10月31日XX海运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法院收到申请后,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85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准予上海海运管理局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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