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一浮吊船作业时出现跑缆,致使另一驳船沉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2121元。 案情 1990年6月27日,航运公司“江宁二号”船绑拖“201”“203”“211”三艘钢质驳船靠泊在芜湖港西华山采砂区锚泊的装卸公司一号
案由
一浮吊船作业时出现跑缆,致使另一驳船沉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2121元。
案情
1990年6月27日,航运公司“江宁二号”船绑拖“201”“203”“211”三艘钢质驳船靠泊在芜湖港西华山采砂区锚泊的装卸公司一号浮吊船右舷装黄沙。当时凌晨0120时许,“201”驳船装载100吨黄沙,自溜在一号浮吊船尾吊泊,“江宁二号”船将“203”“211”两艘驳船从装卸公司的一号浮吊船尾部移到右前方受载。当时长江水位上涨,水流速度大,加上船队靠泊开车动力作用,浮吊船有锚钢缆绳承受拉力过大,致使浮吊船及所靠泊驳船整个船位向左横移下流。一号浮吊左锚钢缆绳因负荷过大而断裂,形成“201”驳船横向搁置在停泊于船尾部的五号浮吊船八字锚钢缆上,“201”驳船当即倾覆沉没,船货全损。经济损失95621元。装卸公司的一号浮吊船钢丝绳损失1500元,港埠公司的五号浮吊船锚、锚链、钢丝绳损失15000元,事故总损失为92121元。
各方争议
航运公司认为:当我“201”驳船受载完毕在浮吊船尾挂泊时,我船队队长发现一号浮吊船尾与左后方锚泊作业的五号浮吊船尾迅速逼近,造成“201”驳船横卧在五号浮吊船首锚缆上向左倾斜,后沉没,船货全损。我方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要装卸公司,港埠公司,黄砂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黄砂公司认为:我公司对黄沙开采区浮吊船作业,船舶装载、靠泊颁布了各种规章制度,发生海损事故应由浮吊船舶引进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装卸公司认为:我公司一号浮吊船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港埠公司认为:我公司五号浮吊船按规定锚泊作业,一号浮吊船右锚钢丝绳出现跑缆,船位向左移下淌,造成“201”驳船横卧五号浮吊船头沉没,我船丢失锚2只,锚链2节,钢丝绳600米,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法院在调查中查明:
黄砂公司在西华开采黄砂许可证有效期限截止至1990年2月23日。1989年底曾由该公司申请主管部门办理延长许可证有效开采时间,但尚未批准。
装卸公司一号、港埠公司五号浮吊船经芜湖港监批准颁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1990年1月30日止。以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法院认定:航运公司“201”重载驳船擅自吊泊在装卸公司的一号浮吊船尾部,增大船舶锚泊负荷。“江宁二号”船绑拖空驳船移动时,未能及时注意周围环境变化,采取应急措施,加剧了浮吊船走锚,横向下移,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由航运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装卸公司一号浮吊船未取得合法的开采许可证,违章作业,对受载驳船停泊不予指正,对航运公司船队移泊后未及时发现本船右锚发生走锚下流,锚缆断裂,致使吊泊船舶与他船碰撞,并擅自移位作业,是这次事故的又一因素,装卸公司应承担重要责任。黄砂公司经营开发黄砂应对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黄砂公司未经批准取得开采许可证,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港埠公司五号浮吊船未经申请办理延期开采许可证,浮吊船之间没有保持安全的作业距离应接受教训。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装卸公司赔偿航运公司经济损失17500元。
2.黄砂公司赔偿航运公司经济损失9500元。
3.港埠公司损失15000元由该公司自负。
4.航运公司自行承担经济损失50121元。
5.本案诉讼费3400元,由航运公司承担1360元,装卸公司承担1360元,黄砂公司承担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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