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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船队出险,保险公司以保单无效拒赔
字号:T|T 2006年04月19日09:30     
  • 案由 “301"船队承运的红麻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保单无效拒赔。 案情 1985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与湖北省公安县航务管理站(简称
案由 “301"船队承运的红麻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保单无效拒赔。 案情 1985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与湖北省公安县航务管理站(简称航管站)口头约定,由航管站所属藕池分站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用藕池分站财务章签发保单。 1989年12月18日,四川涪陵地区新兴麻纺织厂(简称纺织厂)委托四川省彭水县三江301船队从公安县承运红麻379.08吨,共6318件,价值720252元,目的港涪陵,并于当日在航管站藕池分站投保货物运输险,交纳保险费600元,保险金额300000元,藕池分站用其财务章签发了保单。 1989年12月24日,三江301船队在运输途中发生海损事故,部分红麻受损,造成纺织厂经济损失109760.65元。 各方争议 纺织厂认为:我厂委托三江301船队从公安县承运红麻至涪陵港,起运时在公安县保险公司委托代办处公安县航务管理站藕池分站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因承运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我厂经济损失,故要求保险公司和航管站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我公司曾委托公安县航管站代办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但已于1986年底终止了代理关系,因此,航管站签发的保单无效,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航管站赔偿纺织厂损失。 航管站认为:保险公司从1985年开始委托我站所属藕池分站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并要求藕池分站财务章签发保单,代理关系从未终止,因此,藕池分站签发的保单为有效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保险公司以口头约定方式授权,显系违反法律规定,航管站所属藕池分站据此用其财务章签发的保单,应视为无效保险合同。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l.航管站返还纺织厂保险费600元。 2.保险公司赔偿纺织厂经济损失20000元,航管站赔偿纺织厂经济损失12000元。 3.诉讼费4545元,由纺织广承担3585元,保险公司承担600元,航管站承担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