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海运公司与发展公司关于运费、滞期费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4月19日09:29     
  • 案由 海运公司承运发展公司的麸皮及钢材,在目的港卸货后,发展公司未付运费及滞期费,海运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 案情 1991年7月20日,海运公司与发展公司在天津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规定以海运公司租用的“浙
案由 海运公司承运发展公司的麸皮及钢材,在目的港卸货后,发展公司未付运费及滞期费,海运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 案情 1991年7月20日,海运公司与发展公司在天津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规定以海运公司租用的“浙椒一号”轮承运发展公司的麸皮和钢材,自天津港至汕头港,受载期为1991年7月22日至25日,船舶舱容为5078.38立方米。全部运费253200元,合同规定发展公司应于签合同之日应先付180000元,余款在船到汕头港锚地后一次付清。合同还规定:如货源落空造成船舶不能装载,发展公司承担全部运费的50%;如海运公司不派船,应偿还预付运费并赔偿发展公司30000元;因海运公司船期延误造成发展公司直接、间接损失费由海运公司负责;两港装卸时间共用7天,如延误,每天按7000元付给海运公司延误费;船到汕头后如余款不能付清,海运公司有权将发展公司货物作为运费抵押。 合同签订后,麸皮已经落实,但钢材落空。后海运公司与发展公司一起从货运公司处落实钢材货源1500吨,每吨收取运费70元。 “浙椒一号”轮于1991年7月25日1343时抵天津港锚地,于7月31日1550时靠港埠公司11号码头开始装货,至8月22日22时装货完毕,共装载钢材1483.5吨,麸皮1428.97吨。 “浙椒一号”轮于1991年8月9日1525时抵汕头港锚地,8月11日上午该轮大副通知发展公司卸货。8月28日1640时,该轮靠汕头港5号码头卸货,至9月2日0820时卸货完毕。 海运公司于1991年7月29日收到发展公司汇付运费90000元,货运公司钢材运费103845元。发展公司在船舶装货期间付给船员劳务费3200元,发展公司共支付运费177045元,未付运费76155元。 双方争议 海运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规定船抵汕头港后,发展公司应将运费余款一次付清,并且在两港装卸时间超过7天,造成25天滞期,应该按规定承担滞期费。 发展公司认为:海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多次违约:提供运输船舶的舱容与实际舱容不符,使之少装麸皮180吨,违反受载期的规定,迟延5天到港装货,擅自配载1500吨钢材,所有这些造成发展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对滞期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海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合同规定的舱容与船舶舱容相一致,船舶抵达装货港的时间在规定的受载期限之内。海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从天津港承运钢材和麸皮到汕头港的义务,因此,发展公司应当支付给海运公司合同约定的运费和到期未付费运费的利息损失。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装货卸货由发展公司负责,货物装卸时间非海运公司所能控制,故发展公司应对超过合同所规定的装卸时间负责。参照海上运输惯例确定:“浙椒一号”轮的装货时间自7月27日8时起至8月2日22时止,卸货时间自8月12日8时起至9月2日9时10分止,两港装卸时间共计27天零15小时,其中因下雨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为23小时25分钟。发展公司应负责的船舶滞期时间为19.5天。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发展公司付给海运公司运费76155元。 2.发展公司偿付海运公司运费利息482.47元。 3.发展公司付给海运公司船舶滞期费136500元。 4.本案诉讼费共计11722.46元由发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