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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双5号”船将货转交“汉川91号”船,保险公司拒赔案
字号:T|T 2006年04月14日08:50     
  • 案由 “云双5号”船承运羊板皮在汉口转给“汉川91号”船承运,抵目的港时,发现货物霉烂,保险公司以转运扩大了危险程度为由拒赔。 案情 1989年6月22日,“云双5号”船与万县地区供销社粮食议购销售公司签订山
案由 “云双5号”船承运羊板皮在汉口转给“汉川91号”船承运,抵目的港时,发现货物霉烂,保险公司以转运扩大了危险程度为由拒赔。 案情 1989年6月22日,“云双5号”船与万县地区供销社粮食议购销售公司签订山羊皮运输协议。“云双5号”船主代托运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万县市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代办处万县市贸易公司储运科投保货物运输险。投保山羊皮386件,投保金额60万元,并申明需中转。6月23日,经云阳县双江航运管理站签发运单,实发山羊皮403件。7月1日,“云双5号”船主在汉口与湖北省汉川县刁汊水运公司(简称水运公司)所属“汉川91号”船签订中转运输协议,经武汉市汉江航管站办理运单手续。7月9日,“汉川91号”船起航,当日下午1645时,在黄石市下行约1.5公里处纬源口江面,突遇暴风雨袭击,风力7级,江面达8一9级,最大降水量18.9毫米,风将盖货雨布绳索刮断,货物受湿。7月25日,“汉川91号”船抵南通港,卸货时发现霉烂28件(捆),因每捆件数和大小羊皮张数不等,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均未共同清点验收。托运方的刘XX拒绝提供原托运数据和损失后清点数据及损失核定依据。而货物损失后,保险公司与被投保人(托运人)万县地区供销社粮食议购销售公司核定该批货物总价值565375.86元。受损货物降价出售为307 369.82元。扣除降价出售款后,实际损失为258369.82元。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给予全数赔偿。 各方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1989年6月22日,“云双5号”船承运386件山羊板皮由万县至南通,6月30日,“云双5号”船将山羊皮转交汉川刁汊水运公司所属“汉川91号”船承运。“云双5号”船的行为加大了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而水运公司及“汉川91号”船未按保险条例规定履行义务,造成货物损失扩大,故认定赔偿人民币24805.65元。 “云双5号”船方认为:我船在承运就该批货物保险时已向保险公司声明中转,(因我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无南通航线),同时中转手续齐全,货物完好无损,我方不应承担损失责任。 水运公司认为:我船已售出,承运该货不属我方行为,我方不承担损失责任。 “汉川91号”船主认为:造成该批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暴风雨袭击所致,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定:万县地区供销社粮食议购销售公司同“云双5号”船及“云双5号”船与“汉川91号”船之间签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水运公司及所属“汉川91号”船承运的货物遭暴风雨造成损失,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应免除赔偿责任。“云双5号”船因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航线所限,中转运输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外,要求承运人赔偿扩大部分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云双5号”船中转运输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公司及“汉川91号”船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失,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应免除赔偿责任。 3.案件诉讼费共6422元,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