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1988年1月28日晨0544时,在长江下游,陈吉洲1号白浮下,“20101”号机动船与“22037”轮船队发生碰撞,“20101”号机动船向左倾覆,所载货物全部倾入江中。该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9987.10元(其中:“20101”
案由
1988年1月28日晨0544时,在长江下游,陈吉洲1号白浮下,“20101”号机动船与“22037”轮船队发生碰撞,“20101”号机动船向左倾覆,所载货物全部倾入江中。该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9987.10元(其中:“20101”号机动船修理费36168.16元,船员损失3676.74元,货物损失300000.00元,运费5800.00元,“22037”轮船队损失14342.20元。)
案情
1988年1月23日,“20101”号机动船装载湘潭江麓机械厂塔吊部件77件,重89.8吨,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从湘潭运往上海。
“22037”轮船队共拖8驳载重3000吨,双燕式加边队型,船队总长210米,最大宽度57米,平均时速10公里,由南通开往武汉。
1988年1月28日晨0450时,“20101”号机动船出连花洲水道下口,航路偏航道左侧,渐转渐稳下驶。“20101”号机动船在驶过陈吉洲红灯船时,遇“22037”轮船队由吉阳矶红浮上驶。
1988年1月28日晨,0537时,“22037”轮船队平吉阳矶红浮, 以170°航向由航道右侧向航道左侧缓流航道过河,过河后以160°航向调顺船身。
两船(队)相互发现后,各自鸣放声号一短声,同时显示红色闪光灯,统一了相互左舷会船意图。当两船(队)处于紧迫局面时,“20101”号机动船有舵后,又用左舵企图提艄。“22037”轮船队有舵、停车、倒车。两船(队)所采取的紧急用车用舵措施均未能凑效,0544时,在长江下游,陈吉洲l号白浮下,上水航路上,“20101”号机动船左舷尾部与“22037”轮船队左舷首驳相碰撞,碰撞后“20101号”机动船横于“22037”轮船队驳首。约14分钟后,“20101”号机动船向左舷倾覆,所载货物全部倾入左侧江中航道外40米处。
双方争议
“20101”号机动船认为:这次海损事故是由于“22037”轮船队占据了下水航路,未尽到让路船的义务,“22037”轮船队应当赔偿“20101”号机动船的经济损失。
“22037”轮船队认为:这次海损事故是由于“20101”号机动船占据了上水航路,突然横头,造成两船(队)碰撞,该事故的经济损失应由“20101”号机动船承担。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20101”号机动船驾驶人员在陈吉洲水道下驶过程中偏离航路,占据了上水航路,临危时,采取避碰行动不及时,违反了《内河船舶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是造成该次船舶碰撞的直接原因。“22037”轮船队临危时,采取避碰行动不及时,违反了《内河船舶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是造成该次船舶碰撞的原因之一。因此,“20101”号机动船应当承担该次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22037”轮船队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均采取互谅互让的态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2037”轮船队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36000元整,同时考虑到“20101”号机动船的实际困难,自愿补偿“20101”机动船事故损失费2714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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