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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机101”船将货转交“湛东240”船,保险公司拒赔
字号:T|T 2006年04月11日20:40     
  • 案由 上海松江纸浆厂的纸巾盘纸先由“晋机101”船承运,后又交“湛东240”船承运。货物因海水浸湿被收货人拒收。 案情 1989年4月22日,上海松江纸浆厂(简称纸浆厂)与石狮市船务公司(简称船公司),口头协议由船
案由 上海松江纸浆厂的纸巾盘纸先由“晋机101”船承运,后又交“湛东240”船承运。货物因海水浸湿被收货人拒收。 案情 1989年4月22日,上海松江纸浆厂(简称纸浆厂)与石狮市船务公司(简称船公司),口头协议由船公司的“晋机101”船承运纸浆厂的288件纸巾盘纸,25.3吨,147立方米,由上海至海口,由船公司在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简称沪办营业部)代办手续。沪办营业部依常规开具了水路货物运输货票,代收运费9555元,保险费840元,手续费95.55元,共计10490.55元。特约事项栏注明“货物严禁受潮”。开具货票后,纸浆厂将288件货交船公司的“晋机101”船承运。但“晋机101”并未将货物运达目的地,而是将货卸在广州,委托广州航道局物资供应公司仑码分公司中转。而该公司将其中的244件纸巾盘纸配湛江市东山水运公司“湛东240”船承运。由于船不适航,造成海水浸湿的损害结果,收货人拒收退回上海。 事后,纸浆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部(简称上海人保)、船公司、收货人和湛江市东山水运公司达成协议,一致确认事故的直接责任方是船公司所属的“晋机101”船。由于“晋机101”没有履行运输合同,在广州中转换船,造成货物大量湿损。“湛东240”的责任应由“晋机101”的船公司向其追偿。 受湿损坏的纸巾盘纸损失64808.10元,运费损失3885.07元。 各方争议 纸浆厂认为:我方在与沪办营业部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时, 也与上海人保签订了水路货运保险合同。由于船公司未将货物直 运目的地,结果造成货损。我方要求上海人保先予赔偿货损价值 64808元,同时要求沪办营业部及船公司退回运费,承担银行贷款 利息。 上海人保认为:“晋机101”违反直达运输的规定,由于转船造成货物受损。纸浆厂投保的为基本险,而这批货物损失原因并未构成基本险的责任范围,要求先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沪办营业部认为:在开航时,船舶适载适航,我方责任已毕,嗣后事宜与我方无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船公司认为:由于“晋机101”船总吨位在200吨以下,根据有关规定不准通过琼州海峡,只能委托转运。而造成纸浆厂损失的是“湛东240”船。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纸浆厂与上海人保之间货运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与沪办营业部和船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也无明显违法。纸巾盘纸受海水浸湿造成货损不属于基本险的保险范围,故纸浆厂请求上海人保先予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沪办营业部在本案中的实际地位是货运代理人,根据事实及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沪办营业部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失,故不承担纸浆厂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船公司既已口头允诺承运纸浆厂货物,又接受货物而出具了“货物交接清单”,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承运人义务,而其既不通知纸浆厂又无正当理由擅自在广州港把货物委托他人中转以致造成货损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船公司称“晋机101”船由于“有关规定”不能直航海口,只能在广州卸货,因其未能举证“有关规定”,故不能认定。纸浆厂的经济损失应由违反货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船公司承担,所交的运杂费亦应由船公司退还。纸浆厂关于贷款利息的请求因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支持。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上海人保及沪办营业部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船公司赔偿纸浆厂货物损失64808.10元,运费损失3885.07元,共计68693.17元。 3.本案诉讼费3209.07元,由纸浆厂承担638.27元,船公司承担257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