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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号与“埃卡坦利尼B”号两船碰撞案
字号:T|T 2006年04月11日20:39     
  • 案由 1987年11月6口,“鲁班”船在上海长江口正常抛锚时,被“埃卡坦利尼B”船撞损。 案情 1987年9月25日,“鲁班”船从波兰格旦斯克港载货启航返回中国上海港。11月6日清晨,“鲁班”船抵达上海长江口,0607
案由 1987年11月6口,“鲁班”船在上海长江口正常抛锚时,被“埃卡坦利尼B”船撞损。 案情 1987年9月25日,“鲁班”船从波兰格旦斯克港载货启航返回中国上海港。11月6日清晨,“鲁班”船抵达上海长江口,0607时在长江口锚地开始抛右锚,五节甲板,用雷达测得船位距离鸡骨礁11.3海里,方位339°。0613时锚抛妥,关航行灯,升锚球,主机仍备车。0635时,值班一水在驾驶室发现右正横方向有一来船(即“埃卡坦利尼B”船),此时驾助正奉船长之命在测水尺。0640时,值班一水观测“埃卡坦利尼B”船逼近本船,即鸣放五短声警告,但末发现“埃卡坦利尼B”船有任何避让反映,0650时,大副急奔到船首甲板松锚链,0653时松开制链器,此时两船相距15米左右,0655时“埃卡坦利尼B”船舯过“鲁班”船船首,距离约1.5米,0657时两船发生碰撞。“鲁班”船钢丝缆孔、大缆孔、舷墙、瞭望台等处被撞损。 本次海损事故造成“鲁班”船经济损失有: 1.船舶滞期营运损失42128.818美元; 2.船舶修理费用77815.800美元; 3.其他与碰撞有关的损失11153.474美元。 合计131098.08美元。 双方争议 “鲁班”船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埃卡坦利尼B”船的单方过失所致,因此,赔偿因碰撞造成的损失及利息。 “埃卡坦利尼B”船认为:在“鲁班”船提出的损失数额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应予剔除。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本次事故是由“埃卡坦利尼B”船单方过失所致。“鲁班”船系正常锚泊船,“埃卡坦利尼B”船为在航船。当两船形成碰撞危险时,“埃卡坦利尼B”船首先负有避让义务。但是,“埃卡坦利尼B”船方未能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已为避免碰撞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相反,“鲁班”船为避免碰撞却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由于“埃卡坦利尼B”船的过失,两船终于发生碰撞。“埃卡坦利尼B”船对本起海损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赔偿“鲁班”船因本起海损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计131098.08美元及其利息。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埃卡坦利尼B”船承担本碰撞案的全部责任。 2.“埃卡坦利尼B”船赔付“鲁班”船150000美元整,作为对本起海事赔偿的一揽子解决。 3.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本起海事的最终解决,“鲁班”船保证今后不再对本起海事提出其他任何请求。 4.案件受理费1643.10美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821.5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