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人)与美国宇宙海运公司(被申请人)订有租用船员合同,由于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引起纠纷。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1986年9月28日和同年7月28日签订了租用船员合
案由
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人)与美国宇宙海运公司(被申请人)订有租用船员合同,由于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引起纠纷。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1986年9月28日和同年7月28日签订了租用船员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被申请人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截至1987年4月12日止,已拖欠申请人工作在巴拿马籍“宇宙”轮和“挑战者1号”轮的船员工资、伙食费及利息达483998.91美元,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为此申请人于1987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在秦皇岛锚泊的“宇宙”轮,并表示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范围。被申请人美国宇宙海运公司不仅对拖欠“宇宙”轮船员工资、伙食费而发生的海事请求权负有责任,而且按照国际惯例对同属被申请人所属的“挑战者1号”轮因欠其船员工资伙食费发生的海事请求权也承担义务。据此,法院作出裁定:(1)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2)自即日起在中国秦皇岛港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巴拿马籍“宇宙”轮。(3)责令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银行向本院提供5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
198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法院请求撤回扣押“宇宙”轮的申请。经查明:(1)申请人于1987年5月12日收到14万美元现金和伦敦银行的10万美元现金担保,“宇宙”轮船员工资已得到解决。(2)申请人已获得了“挑战者l号”的租约和售买“挑战者l号”的合同副本并作了了解核实。被申请人已确认“挑战者l号”船员工资待该轮售出后支付,如违约则同意船员将船开回中国港口。据申请人获悉“挑战者1号”即将由曼谷开往上海。(3)租船人因船被扣,不愿支付“宇宙”轮营运费用,被申请人又无力支付,且“宇宙”轮在秦皇岛港锚地无燃油、淡水已处于不安全状态。
法院认定
申请人撤回申请,理由正当,手续合法,能保证自己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其做法并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鉴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付款计划和保证已表示谅解并作出让步,双方就清偿费余额已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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