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1991年4月7日“鲁冷3号”船与“泰尔斯塔”(M/VTEL-STAR)船在石岛港外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冷3号”船单方面经济损失人民币524038.22元,折合97060.29美元。 案情 “鲁冷3号”船系青岛渔轮厂1979年建造
案由
1991年4月7日“鲁冷3号”船与“泰尔斯塔”(M/VTEL-STAR)船在石岛港外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冷3号”船单方面经济损失人民币524038.22元,折合97060.29美元。
案情
“鲁冷3号”船系青岛渔轮厂1979年建造,总长63.86米,型宽10.43米,型深5.02米,总吨位859.75吨,设计航速12.4节。
“泰尔斯塔”(M/VTELSTAR)船系日本高知造船有限公司于1974年建造。总长120.92米,宽18.33米,舷高10.05米,总吨位为6017.30吨,设计航速16节。
1991年4月7日晨,石岛港外海域有雾,东北风2一4级。
“鲁冷3号”船驶往石岛港。
“泰尔斯塔”(M/VTELSTAR)船驶往天津新港。
1991年4月1日晨,“鲁冷3号”船以磁罗经航向005°,航速约12节进入石岛港外海域。该船大副及两名水手值班,鸣放雾号。0513时,船长进驾驶室,航速由前进四12节降为前进二7.5节。在0536时许,大副发现位于左舷的“泰尔斯塔”(M/VTELSTAR)船,两船相距约100米;
1991年4月7日晨,“泰尔斯塔”(M/VTELSTAR)船以电罗经航向055°,全速航行。该船大副和一名水手在驾驶室值班,误将每隔2分钟两长声作为雾号鸣放。在碰撞前5一10分钟,该船大副曾听到“鲁冷3号”船的雾号,但并末引起注意。
“鲁冷3号”船船长发现“泰尔斯塔”(M/VTELSTAR)船后,急令右满舵、倒车,但已无法避免碰撞。0537时许,“鲁冷3号”船船首左舷与“泰尔斯塔”(M/VTELSTAR)船船首右舷接触。两船碰角在40°左右。“泰尔斯塔”(M/VTELSTAR)船直至0537时与“鲁冷3号”船发生碰撞始终没有发现“鲁冷3号”船,仍保持原航向全速行驶。
双方争议
“鲁冷3号”船认为“泰尔斯塔”(M/VTELSTAR)船严重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瞭望、安全航速、避免碰撞的行动、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以及使用声号的有关规定,在此次碰撞中由于该船的过失造成了紧迫局面,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泰尔斯塔”(M/VTELSTAR)船认为:此次碰撞发生在雾中航行,双方的值班驾驶员都未能在雷达上尽早地发现对方船舶,当发现对方船舶时,碰撞已不可避免。双方对于碰撞的发生,都有同等的疏忽,因此应由双方平均承担碰撞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某法院审理认定:“泰尔斯塔”(M/VTELSTAR)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应有的戒备,瞭望人员不足,高速行驶,在操船上存在着严重的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5款,第三十五条第l款、第2款之规定,在此次碰撞中应负主要责任。“鲁冷3号”船没有尽早地发现被告船舶,在瞭望上也存在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在此次碰撞中负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泰尔斯塔”(M/VTELSTAR)船负70%的责任,并以此承担经济损失。
“鲁冷3号”船负30%的责任,并以此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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