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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益基公司拖欠海运运费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4月05日10:19     
  • 案由 中国港湾工程公司广州筑港公司(原告)诉香港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被告)拖欠海运运费索赔案。 案情 原告与两被告于1985年9月28日签订一份运土合同。同年11月8日,原告又与被告香港XX
案由 中国港湾工程公司广州筑港公司(原告)诉香港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被告)拖欠海运运费索赔案。 案情 原告与两被告于1985年9月28日签订一份运土合同。同年11月8日,原告又与被告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签订一份运石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订明,由原告负责海上运输,对方每十天结算运费一次,如不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止运输,并由对方赔偿。订约后,原告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但两被告(两被告公司属同一董事长)于1985年11月底,一直拒付运费。原告遂于1986年1月30日停止运输合同的履行。此间,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同,付其运费。同年2月25日,两被告的代表与原告就运费的结算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写明:两被告欠原告运土费488695港元,运石费70000港元,船舶调遣费20000元人民币,并由两被告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仍未付款,同年5月19日,被告主动约原告到广东中山市,商议用翻新装载机、推土机各一台来抵偿债务,但经原告查实,这两台机械的产权不是被告的,被告无权处理该财产,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立案后,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给两被告,被告收到后,不应诉,不答辩。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向法院申请查封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在广东省宝安县葵涌区土洋乡的机械设备。 经查,被告在内地负有大量债务,各地债权人争相追债,被告已资不抵债,判决后很难执行;同时查清被告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与宝安县葵涌综合贸易公司、宝安县新华企业公司达成一合作开采泥协议,并依法协议组成一有法人资格的中葵联合企业公司。协议订明:由港方提供机械设备,中葵联合企业公司为了筹建码头及场地,向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借用一批采掘设备,由香港经深圳文锦渡海关入境。这些机器(原告请求查封的)没有纳税,到期还要出境,非港方向合作公司投资的财产,其所有权完全属于被告香港XX矿务企业公司,除这批机械外,被告在内地已无其它财产。而查封这批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生产活动。其价值也与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金额相差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裁定,查封XX矿务企业公司在葵涌区土洋乡的机械设备。 处理结果 被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处理本案,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承认对原告所欠的债务,并表示愿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经多次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两被告分期付给原告的运费。 1986年12月29日,法院依原告的申请,裁定解除对被告机械设备的查封;准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