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宜昌化工厂委托宜昌轮船公司承运化肥,运输途中因船故障,转由重庆轮船公司承运,到达目的港时,发现货损货差。 案情 1989年11月15日,宜昌化工厂与宜昌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宜昌
案由
宜昌化工厂委托宜昌轮船公司承运化肥,运输途中因船故障,转由重庆轮船公司承运,到达目的港时,发现货损货差。
案情
1989年11月15日,宜昌化工厂与宜昌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宜昌轮船公司所属宜昌301、208拖船顶推铁甲16、02、19号驳装载碳铵(化肥)1050吨,计21000袋,由湖北宜昌云池港运至四川忠县港。因宜昌301拖船在四川省金龟碛水域不慎将左螺旋打坏,不能继续上驶,于1989年11月30日与经协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协议,并将全部货物交给该公司。
货物在奉节卸岸待运达40天。后经协公司与重庆轮船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990年1月10日和1月18日由重庆轮船公司所属甲字01259驳装16000袋800吨化肥和0314驳装5000袋250吨化肥受载继续上驶,于1月19日和2月20日抵达忠县港。收货方视货物破包严重拒收,并立即电告宜昌化工厂。收货方接到宜昌化工厂立即组织卸船避免扩大损失的回电后于2月2日将甲字01259驳所装16000袋800吨货物全部卸完,2月21日将甲字0314驳所装5000袋250吨货物卸载完毕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注明差10袋,空袋14个。由于货物在奉节货场堆放时间过长,质量受损,只能降价处理,损失10374元。
各方争议
宜昌化工厂认为:宜昌轮船公司所属船队承运我厂化肥,从宜昌云池港运往四川忠县港,因承运人原因,中途几经周折,逾期到达目的港,致使货物发生严重损失,我厂要宜昌轮船公司赔偿我厂的经济损失。
宜昌轮船公司认为:我公司承运宜昌化工厂货物的船队,航行到四川金龟碛时,因拖船宜昌301旋桨打坏不能继续行驶,与经协公司签订了代办运输协议,并将宜昌化工厂自理装船的货物全部交给了经协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公司认为:我方委托重庆轮船公司甲字01259驳、甲字0314驳承运,按规定交接手续清楚,货物损失与我方无关。
重庆轮船公司认为:经协公司以件数交接,我方仍以件数交接,按规定交接手续完备,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宜昌化工厂、宜昌轮船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宜昌轮船公司在承运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未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单方改变承运关系应负违约责任,赔偿我厂116700元。
宜昌轮船公司未经托运人同意与经协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协议,而经协公司又超出经营范围,该协议无效。宜昌轮船公司与经协公司对无效合同共同负有责任。
重庆轮船公司应对甲字0314在交接时出现的空袋14个负有赔偿责任。
宜昌化工厂单方确定的148.3吨货物损失,因无货运记录,证据不足,依法不予保护。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1.宜昌轮船公司赔偿宜昌化工厂货物损失5187元。
2.经协公司赔偿宜昌化工厂货物损失5187元。
3.本案诉讼费3844元,宜昌化工厂承担44元,宜昌轮船公司承担1650元,经协公司承担1650元,重庆轮船公司承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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